问题的关键是,要将“运行得较好的”的国有企业500强向跨国公司购并开放,总会令人有被斥之为“败家子”的不安。在购并的过程中,如何确保国有资产不被贱卖以及民族工业的发展不致遭受危害,将是一个充满着风险的棘手问题。一方面,我们要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按照市场进入和退出机制培育市场主体。是否为国有企业500强,并非是合格市场主体的检验标准。因此,跨国公司按照市场机制完全可以购并任何企业——包括国有企业500强。另一方面,我们的国有企业和民族工业经过了半个多世纪的积累和发展,已初具规模并具备一定的国际竞争力。如果毫无保留地向跨国公司开放,必然会对我国经济安全产生剧烈的冲击。应该说,以跨国公司的购并来促进亟待进一步深入的国有企业改革只是一个手段而不是目的。我们的目的是籍此建立和健全我国市场经济机制的运行基础。中国的改革选择“渐进式”道路的目的就是为了尽量减少对既成事实剧烈的破坏性,我们要善于建设性、创造性地“砸烂一个旧世界”。允许跨国公司购并国企500强不能理解为对现存国有企业的全部否认。一夜之间脱胎换骨只是神话,欲速则不达,俄罗斯的前车之鉴我们要引以为戒。
二、慎重推行的策略
以上分析表明,政府对跨国公司购并国有企业500强一方面可以且有必要放开,另一方面又应相当谨慎。具体来讲,慎重推行这一措施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应制定具体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来降低实施这一政策的成本与风险。主要是要建立和完善包括破产、反垄断、购并产业引导与审查、国有资产评估等规范在内的法律制度。跨国公司购并国企500强,极易在国内对某些产业形成垄断,而目前我国竞争法又很不健全,国有企业破产、国有资产评估机制也不规范,尤其是对外资购并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这都会加大跨国购并的交易成本和不可控性。因此,制定和完善这些方面的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否则,一旦跨国购并损害到我国的政治经济利益,将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局面。
其次,政府对购并行为要进行有效的政策引导和严格的法律监控。通过引导跨国公司的购并向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方向发展,提高购并效益,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当前以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技术等为代表的新一轮全球产业结构调整正在进行,我们应利用跨国购并注入的大量外资重点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实现产业结构的跨越式调整。此外,通过审查和监控跨国购并活动,确保能带来国有资产增值的跨国公司和投资项目被引进来,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资产管理与评估机制,堵塞购并过程中及购并后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当然,这种审查、监控和评估应依法在宏观层面上进行,不可介入企业的微观决策。
再次,应建立跨国公司购并国有企业的产业危害预警系统,建立相关数据库。组织专门人员通过数量分析购并是否危及以及在何时危及我国民族产业的发展,确定危害的来源,以供决策部门及时提出科学的应对与控制之策。跨国公司基于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全球发展战略,在中国的购并活动很容易对我国民族产业的发展造成震荡性冲击,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安全。对此我们要有灵巧的抗风险手段和较强的防御机制。这种机制必须建立在科学的数据收集、分析、处理与决策系统之上,该系统启动要适时,运作要有效,决策要科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