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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问题及其完善

  “西方学者主张废除陪审制度,是从其建立了对法官进行有效的制约机制为前提的,然而我国目前没有形成一套对法官进行有效制约的机制,法官的专横、司法腐败等现象还普遍存在,因而需要陪审制来对法官来进行制约。”⑥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虽然我们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仍要有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陪审制度仍可发挥其法律监督的作用,但必须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造。
   立法上,为了维护宪法所确立的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人民法院组织法及各诉讼法应对人民陪审员的权利重新规定,使他们享有广泛的监督权,而不是与审判员享有同样的权利,切实发挥陪审员“陪”的监督职能,不再享有审判权。人民陪审员具体应享有如下权利:了解案情;查阅审卷;参加法庭审理的全过程,但不能行使调查、提问、查证、质证等审判权;参加合议;在审理过程中如认为程序、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等任何方面有错误,均可当庭或在合议阶段向法官指出,并要求其改正,法官如不采纳,可向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或检察机关反映。人民陪审员应履行如下义务:对庭审材料及合议庭讨论结果保守秘密;参加合议时只能就审判中的程序、证据采信等错误提出异议,而不能对审判结果发表意见,以维护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对在其能力范围内应该及时指出的错误,而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指出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立法还应明确规定陪审的适用范围,对现有的适用范围进行适当扩充,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任何种类的一审案件,对案情重大、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案件一审案件必须有陪审员参加,二审也应当有陪审员参加。除案情重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一般案件的当事人可自由选择是否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反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陪审员即应该参加审理。所有案件的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都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要建立完善的陪审员选拔机制。明确规定陪审员的年龄、文化素质、政治素质、业务水平等,使陪审员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履行监督职责时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人民陪审员应有一定任期(以3年为宜),陪审员经推荐和选举产生后,向全社会公布,法定期间内没有异议,报人大备案。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时则随机抽取一或三名参加案件审理(具体人数应视案件复杂程度而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应至少有一名该方面的专业人员作为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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