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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问题及其完善

  二. 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 专家、学者的观点
  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和发展前景,众多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展开了激烈的讨论。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的陪审制度是移植于西方的,由于社会基础及状况不同,陪审制度在我国缺乏适用的基础,应该取消。另一部分学者也是绝大部分人的观点则认为,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制度有必要存在,它是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相适应的,是人民民主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同时人民陪审制度的有效运用可以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并且“陪审员相对于职业法官来说是代表社会而分享审判权的,他们的依法参加审判,法院的判决意见是由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做出的,并不是法官说了算,所以陪审员的参与也给法官提供了对抗外界干扰的有力武器。”④
  (二) 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制度违反宪法原则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即从国家根本法的地位上确立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也做了同样的规定。由此可见,“审判权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行使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审判权只能由经过专门训练,掌握法律知识的特殊的国家公务人员群体——法官来行使,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行使审判权。”⑤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目的是使陪审员发挥保证公民参与行使司法裁决权,这是与宪法相违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还对法官的范围做了明确的界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可见陪审员并不是法官。但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第2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这一规定使不是法官的陪审员拥有了同审判员相同的审判权,这是与宪法也是与《人民法院组织法》本身所规定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相违背的。因此我国原宪法在规定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后又规定了法院审理案件时要有人民陪审员参加,本身就是一种立法冲突,是不合理的。现行宪法取消了人民陪审制度是立法规范性的表现,而其它法律、法规中所继续规定的人民陪审制度是违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是违宪的。有的学者认为宪法规定了人民群众有监督司法的权利,所以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人民进行司法监督的手段,它的存在是有宪法依据的,但事实上有关法律的规定使人民陪审员不仅被赋予了监督权,更有了同审判员相同的审判权,这便是与宪法中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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