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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我们的法治?--一种基于乡土社会的可欲性分析

什么是我们的法治?--一种基于乡土社会的可欲性分析


尤陈俊


【全文】
  什么是我们的法治?
  --一种基于乡土社会的可欲性分析
   尤陈俊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多学科方法的分析,揭示了乡土社会中“法治”运行偏离理想化意义的原因在于存在一种被作者称为“重新阐释”的过程;而这同时是乡土社会地方性知识(逐渐由被动迈向主动)回应政府推进型法治自上而下灌输的现代西方式法治知识的过程,并论证了这将是一种需要时间的中国式法治, 从而希望能够提供一种新的视角。
  [关键词]乡土社会 重新阐释  地方性知识 政府推进型法治 回应
  如果我们注意到中国人口中有近80%是农民,农村面积占中国国土的90%左右,我们便不得不承认中国问题基本上将是一个农民问题。由于乡土社会的依然存在,我们的政府所致力推进的“法治”建设进驻乡间后,事实证明将被顽强的地方性知识所逐渐同质化,并在这种知识支撑下“有效”运作(赵旭东;王亚新;苏力)。然而这个过程却伴随着“阳关下的阴影”:权力等因素依然可以影响司法结果的产出,基层政府依然沿用家长式的方法管理着一方水土,“程序正义”等现代法治要求遭受忽视和冷遇,以及其他令学者看不顺眼的弊端。
   马基雅维利在论及如何统治一个其国民一向是习惯于在他们自己的法律之下自由地生活的国家时,曾提供了三种可供选择的方法。“第一种是彻底摧毁它们;第二种是征服者亲自坐镇那里去;第三种是尊重那里世袭的法律,允许那里的臣民在它们自己的法律之下生活,但是要他们按期进贡,同时建立一个能对你作忠心耿耿的‘寡头政府’,这种政府的主要功用在于能使该国臣民与你友善相处。”(马斯雅维利,2001)如果将我们的政府推进型法治理解为一种统治过程,便可发现马基雅维利的对策有一定的启发意义。然而即使可以进行类比,这里的问题也远非他所说得那么简单。在我们这里(中国乡间),事实是根本无法摧毁那一套即使是被认为是落后的地方性知识(关于在农村砸庙宇、毁佛像却无法消除信徒的虔诚是另一个极端的例子,尽管看起来与我们的问题无关);而乡土社会(乡、村等基层)根本无法留住那些作为现代西方式法治知识载体的法律人才,而这些法律人才在某种意义上却正是政府推进型法治的实践者(苏力,2000)。即使是那些存在于乡间、被学者称之为“乡土社会法律人”的人们,也不得不面对这么一种尴尬:一方面国家期望这些“乡土社会法律人”所代表的国家权力符号能够与乡民们友善相处,并最终扎根于乡间进行秩序的维持,另一方面国家又不甘心让乡土社会依然存活于原来的“内部规则”(哈耶克语)维系之中,而总是试图用“现代性”(这种认识也许仅出自一种认识上的自我优越感)的知识--包括国家制定法所代表的一整套法治知识--去替换早已扎根乡间的内部规范,结果是那一套“现代性”的知识难免经常到处碰壁。由于身份和职业上的关系,乡土社会的法律人将不得不陷入这种类似于博弈论上的囚徒困境。现实的乡间生活使得他们不得不接受乡民们用其地方性知识去重新阐释那一套“现代性”的知识的事实,久而久之,他们自身也加入了这种重新阐释的行列,因为这是边际成本最小的一种选择。这正是我们可以在中国基层可以看到“法官在努力解决纠纷,而不是确认法律规则(尽管其不自觉地符合了某些法律规则)”的众多实例的深层原因所在,而在西方人看来,这是不可想象的(苏力,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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