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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独立”

   八,下面时对施行“法官独立”的看法和认识:
  <一>,我始终认为好的审判制度和运行机制,可以培养更多更好的法官,正所谓“法官的人格时法律的最终保障”,并不是人多,就可以保障法律的公正,如果腐败的话,一个单位都可以腐败,许多人可以犯罪的。
  <二>,我们现在法院的多数法官,特别是基层的,他们都接受几乎一样的法学培训和教育,在法律业务上没有特别严格的差别,之是某些人是有行政植物的,就听训于他,这和行政领导有什么原则的区别吗?就象在医院里,每个病人都需要院长来诊断病情吗?
  <三>,特别是基层法院,民赏罚 里面法律是博大精深的,没有专门研究,认真地听取庭审辩论得出得结论就很难凭几十分钟得汇报得出正确得结论,更不用说对证据得认定了,如果没有对证据得认定权,二要做出正确得判断十可笑得,其实真正意义上得审判委员会就是民庭的庭长和主管民事的院长来决定的,其它的委员就象“聋子的耳朵”是一个摆设,但是却要冠以审判委员会的名义。
  <四>,从另以个角度来看,以个案件决定的人,就有更多的不公正的因素,假如以个人不是公正的话。从效率上说,直线距离最短,而如果拐上几个弯,就谈不上什么效率了,不公正的危险可能就更大。
   <五>,现在基层法院都施行了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制度,如果还不相信他们,况且还有当事人和二审程序可以监督的,。对合议庭和独任制审判员主持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还要层层审批和签发,连主审案件的审判长和审判员还不能相信,说明对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社会经验的轻视已经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如果是这样的话,这样的人还能成为审判人员中的以分子吗?
  <六>,它和公开审判的原则是相矛盾的,审判过程公开,审判人员公开,审判委员会的审判是不公开的。其次和直接审判的原则相违背的,和回避制度相矛盾的。因为回避制度不适用具有最终判决权的审判委员会。
  <七>,既然合议庭现在大量存在着空洞化,形式主义,而且效率不高,再审判操作中很不方便。实际上它就是主审法官的代名词。就像审判委员会是民事庭长和主管民事的院长的代名词一样的。如果它还剩有一点意义,但是和法治的原则相违背,对它的取舍就是不言自明的事情了。我们指定制度要有前瞻性,不要看到目前的困难,而要看到它的深员意义。如果制度本身就存在不公平的因素,我们还能寄希望它可以给人们公正吗?
  <八>,设立“法官独立”的制度本身就意味着法院行政管理模式的淘汰,没有法官的独立,就根本谈不上法律的,司法的独立。
  <九>,在合议庭负责任,在审判委员会负责任的情况下,相要加强法官的责任心和学习业务的进取心是很难的,权力总是和责任相应的,没有权力九谈不上什么责任的。就如同公共电话亭最容易北人们破坏一样的,责任的分担其实九根本保障不了法律适用的公正的。
  
  
    九,下面是我的结束语
  我相信一个先进的国家必定有一个先进的宪法,如果我们保护着一个落后的制度,我们就很再进步的,更不用说超前了意识了。任何一种制度都是人们的理性和经验的总结,如果我们没有这样一个理性看待我们的制度,就别指望它能给我们带来幸福和自由了。让那些能当法官的,又喜欢当法官的人来给我们制造一个公平的社会环境吧,法官它应该是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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