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理解的司法独立或法官独立是,法官自由地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评价和法律的理解,对案件作出的裁决,不受任何方面或由于任何原因的直接和间接的限制、影响、诱导、压力、威胁和干涉。它主要侧重于法官意志的独立和自由。从另一方面看,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言行的自由。法官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
几位法律学家的观点
一,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的观点《引用法官的话来说的》
审判委员会到底是否还有存在的价值?
< >首先,他们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一律实行法官独任审判或合议庭多数法官决定(也就是只要有两位法官意见一致),太容易造成司法腐败或司法不公正。对滥用权力就缺少足够的制约和监督。
其次,审判委员会在某些地方已经起到了或有可能进一步起到在一个管辖区内统一执法标准,提高法官职业素质的作用。
最后,还有一个必须提出的法官能力的问题。就是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官素质不高,还需要审判委员会来指导。
< 二>审判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情况:
<1>,基层法院第一把手很少直接从法院系统产生,大多是从一些党政机关调进的,他们自然会有意无意地将他们在党政机关工作的习性带到法院系统来;再加上中国传统的官本位的影响,因此,很多学者以及我们都怀疑前面给出的理由在实践中会有很大折扣。院长在多大程度上能决定或影响审判委员会的决策,我们提出了这样的怀疑。
<2>,各个县(市)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大致相似。一般均由法院院长、副院长和主要业务庭的庭长组成,一般为9人或11人。讨论的案件的范围都是有限定的。如果是独任审判的案件,法官个人对案件拿不准的,先向庭长汇报;如果庭长与主审法官的意见一致,则可以定案;如果不一致,庭长将向主管副院长汇报,副院长也拿不准的,经副院长向院长报告,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如果是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的意见与庭长意见不一致,由庭长向分管副院长汇报,副院长提出意见,要求合议庭重新审查;重新审查后,意见仍然不统一,副院长向院长报告,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
<3>,从理论上讲,审委会委员都必须看案卷,但是据称,事实上不可能都看,因为案件较多,各个委员都仔细看不可能,而且也很难评判;也没有必要都看,因为许多案件并不是事实或法律不清楚,而是定性上有分歧或由于种种原因难以处理。
<4>,是审判委员会的专业性不够强。这表现为,一般说来,院长和副院长,无论其有无或有多少司法经验,在各法院都是审判委员会委员。而至少在某些法院,许多时候,院长或一些副院长是从外面调进来的,他们并不具有长期和比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司法经验。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尽管审判委员会是作为业务机构设置的,而实际上审判委员会委员被当作一种行政的或准行政的职务待遇,往往同任职法院任职的官员的行政级别相联系。这至少在理论上势必降低审判委员会的作为一个专业技术制度的功用。
<5>,审判委员会中有些委员业务水平不够,或者在某些案件中个别成员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更大影响力;也不否认有时迫于地方政府部门的干预,或社会压力,审判委员会的实际作用受到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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