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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独立”

论“法官独立”


沈探林


【全文】
    论“法官的独立”提纲目录:
    
     《法官独立》
  
    本文的提纲和提要:
   本篇文章引用苏力,贺卫方,梁慧星,法官李富金,法学博士傅郁林和《人民法院报》的有关文章的,论述了我们国家现在在一审基层法院实行独任制可能和必要,从经济效率和科学化的角度论述了在基层法院实行“法官独立”的必要。我写的东西比较少,大多数是引用法学名家文章来更明确地表现我自己的一些幼稚看法,以期对审判组织机制运行的改革有点启示。
    邓小平同志说:“....制度号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梁慧星在《民法解释学》中曾经说:“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 
      正文
  
   民事审判方式和司法制度的改革似乎已经成为今天 法院最热门的话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是在一九九二年前颁布实施的,严格地说它们都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而一九九三年我们国家在法律上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因为经济必然带动政治和法律的变化,而后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问题的若干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一场对旧的审判方式的革命,并最终要引起审判体制和司法体制的改革。
   审判方式的改革,最终要引起审判组织的改革,因为任何审判方式都是由审判组织来操作的。如何确定科学而合理的审判组织越来越制约审判方式的改革,最终并引起司法体制和审判制度的彻底改革。
   从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来看,审判组织只有合议庭和独任制,虽然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不是一个审判组织,但是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的意见有最终的决定权,院长和庭长认为合议庭和审判人员的决定有错误,应建议重新讨论,复议或者按法定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从现在各种文章来看,越来越都的人对审判委员会职能提出质疑,对现实的合议庭制度存在空洞化有了给予更多的关注,对基层法院适用独任制和简易程序到极至引起重视。并且最高法院的领导人的讲话离也多次谈到提高法官的独立依法判案的能力,逐步解决庭长,院长的行政式的领导方式,转变层层逐级审批案件的行政管理方法,做到绝大多数案件减少取消案件的审批环节,从制度上促使审判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和上进心。所以,我认为在基层法院实行原则上的独任制,实行“法官自治”和“法官独立”的思想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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