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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有败诉方承担

  (三)胜诉方律师费用易于计算、易于举证、易于判决、易于执行。律师收费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的,因此计算起来有章可循,有票可查,人民法院可与诉讼费一起判决,统一执行。
  四、胜诉方律师费用的合理界定
  律师费用的收取依据都是一致的,即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收费办法,但是,1989年颁布的律师收费办法至今已经10多年,十几年来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各地的物价水平也不一致,因此许多地方的律师事务所在收取律师费用时,都在该收费办法的基础上,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有的律师事务所还实行了风险代理,即代理费的多少根据案件的难易、费时的长短、风险的大小协商收费。由于收费标准的不一,就为法院判决胜诉方的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增加了难度,因此对律师费用作一些合理的界定就显得十分必要。一般说来,律师代理民事经济案件,通常收取三个方面的费用,即手续费、代理费、办案必要开支。
  (一)、手续费。按照1989年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收费标准,手续费为100--500元,现在由于物价水平的提高,律师事务所收取的手续费一般都成了500元,因此,人民法院可将律师手续费界定在500元以内,超过500元部分,除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以外,法律可不再保护。
  (二)、代理费。涉及财产的案件代理费是根据诉讼的标的按照一定的比例递减收取的,对于这个比例应严格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比例标准进行收取。不涉及财产按件收费的,可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距离的远近、费时的多少在500---2000元之间酌情收取。
  (三)、律师办案的必要开支。必要开支应包括律师开庭、调查取证等所需的差旅费、文印费、通讯费等办案的必要开支。该项费用的计算办法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经济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差旅费按律师事务所所在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务人员差旅费标准计算,文印费、交通通讯费等开支一般不超过500元;调查取证费和证人出庭费、鉴定费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胜诉方的律师费用仅适用与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
  作者简介:杨连专 男 河南科技大学法学教研室主任 副教授 法学硕士
    张水山 男 河南省洛阳王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法学学士 在读研究生
    李平安 男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经济师 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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