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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有败诉方承担

  (四)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有利于遏制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有利于净化律师执业环境,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律师费用的收取是严格按照司法部的统一规定进行的,其收费公平、规范、有章可循、便于管理,而那些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黑律师”灵活自由、不易管理、收费混乱,他们的存在扰乱了律师行业秩序,助长了不正当竞争。如果法律能够明确规定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那么当事人在寻求法律帮助时,就会考虑协助自己进行诉讼的人是否是在国家司法机关注册的律师,否则这一部分费用就不可能由败诉方承担,这不仅能够遏制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而且也能够使法院在判决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时有章可循。
  三、胜诉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可能性
  (一)司法实践中已有类似的做法。近几年北京、上海、州等地的人民法院在对一些经济、民事案件的判决中已开始认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用。比如,北京斯威格----泰德电子工程公司诉北京市银蓝科技公司及刘永春等人不正当竞争一案,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商誉损失30万元,并承担律师费用。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原告的要求及实施情况,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诉因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这里的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就是指的律师费用(3)。胜诉方的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在司法实践中从不承认到承认、再从承认到应用于判决中,实质上表明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法律观念的变化,这也表明胜诉方的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在实践中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立法中已有相关的规定。1999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司发通<1999>03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该司法解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解释,该解释将胜诉方的律师费用明确规定判由败诉方承担。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这说明胜诉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已有实践发展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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