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是作为一种服务行业存在的,律师进行法律服务是一种高层次的脑力劳动,尽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律师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随着我国律师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律师事务所已逐步变成了不要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负盈亏的法律服务组织,这就决定了律师服务的有偿性。当事人支出律师费用,得到的是律师提供的专业化的诉讼中介服务,这种服务可以使当事人迅速了解掌握一些有关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便于当事人更加及时、有效地实现诉讼目的。
(三)寻求律师服务的有因性
当事人寻求律师服务的目的是十分明确的,那就是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正是对方当事人,很显然,导致当事人不得不支付律师费用来进行诉讼的原因就是对方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也就是说,就律师服务费用而言,完全是由于败诉方的过错所造成的,按照民法的基本精神,一方因为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负赔偿责任。当事人聘请律师所支付的律师费用就是侵权或违约的当事人所造成的必然的直接损失,败诉方的违法行为与胜诉方支付的律师费用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判由败诉方承担就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一样,是对过错方的一种延伸惩罚,是对无辜受害者的一种应有延伸保障。
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必要性
(一)律师费用是败诉方强加给胜诉方的成本,这部分费用如果仍然由胜诉方承担,不仅有违法律的公正,而且还会助长败诉方滥用诉权来消耗当事人及司法机关的人力物力的不良现象。
(二)金钱是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对某一方的金钱利益的剥夺就意味着对其生存基础的削弱,也就意味着国家对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国家对个体的不同评价必然引导人们进行不同的行为,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不仅意味着国家对其不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且意味着国家对合法行为保障的力度,从而引导人们的行为,加强法律的规范作用。
(三)按照经济分析法学派的观点,违约、侵权行为的成本的大小也与违约、侵权行为的发生成反比,违约、侵权行为的成本越小,收益就越大,就越能激发行为人违约行为的发生,反之,侵权、违约的成本越大,收益就越小,就越能遏制侵权、违约行为的发生(2)。很显然,让违约、侵权行为的败诉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用,就人为地加大了违约、侵权行为的成本,降低了受害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成本,这样,既有利于遏制侵权、违约行为,也有利于鼓励受害人拿起法律的武器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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