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有败诉方承担
杨连专 张水山 李平安
【全文】
摘要:诉讼是有成本的,律师的费用是诉讼成本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胜诉方在诉讼中所支付的成本是由于败诉方的过错造成的,因此,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当有败诉方承担。
关键词:诉讼成本 律师费用 合理性
人们在生产生活中,难免发生一些磕磕绊绊,出现了纠纷如果不及时解决,不仅会影响生产生活 ,而且还会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 解决纠纷的方法多种多样,其中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是法治社会最常用的一种方式。但是诉讼是有成本的,如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费、调查取证费以及当事人的误工费等等。对于这部分成本应当由谁来承担的不同规定,不仅关系到该当事人本身的成本核算,影响到它的经济效益,而且还涉及到国家对不同行为的评价,进而影响到法律的引导作用。目前,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由败诉人承担已被世界各国所认可自无异议(1),但对于胜诉方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的费用应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做法。笔者认为,律师费用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这对于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无理滥诉、防止司法腐败、净化律师执业环境、提高律师执业水平以及提高整个国民的法制观念和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水平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胜诉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合理性
(一)、聘请律师协助诉讼的必要性
在实践中,有人认为,聘请律师协助诉讼是当事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笔费用完全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国家没有必要强制规定由败诉方承担。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的确,聘请律师协助诉讼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当事人可以选择行使,但是,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随着旧的“职权主义”的诉讼制度的逐渐淘汰,新的“抗辩式诉讼程序”的推行,律师在协助当事人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显得重要,因为在抗辩式诉讼中,法院不再承担繁重的调查取证任务,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但是搜集证据是一项周密而细致的法律行为,许多证据的取得单靠当事人是无法很好完成的,比如到医院查阅复制病历、到工商行政部门查阅复制企业的工商登记材料、到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向知情人调查取证等等,必须由律师出面取证,因为律师是以社会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出现,具有法定调查取证权和较强的社会信任度。因此,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时寻求律师的帮助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而非选择。九十年代以后我们国家确立的法律援助制度,就是为了帮助那些生活困难但又不能不寻求律师帮助的公民设立的司法救济制度,对于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国家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免费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制度有力地说明了聘请律师协助诉讼不是可有可无的。
(二)、律师服务的有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