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
赵文艳
【全文】
论“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
赵文艳 中山大学法律系
纵观中国几千年的法律发展史,尤其是刑法制度发展史,不难发现,家长制度始终贯穿其中。正如蔡元培先生所言:吾族于建国以前,实先以家长制度组织社会,渐发展而为三代之封建。而所谓宗法者,周之世犹盛行之。其后虽又变封建而为郡县,而家长制度之精神,则终古不变。[1] 家长制度之精神在传统法律中体现在多个方面,如亲亲相隐,株连,存留养亲,以及家族中不同地位的人犯同种性质之罪要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等等。本文试图通过对其中的亲亲相隐制度的考证并将之与大义灭亲原则进行对比分析,阐明其对当代中国刑法制度完善的借鉴意义。
一、 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亲亲相隐制度的确立、发展和完善
1. 西周的“亲亲”“尊尊”原则
亲亲、尊尊是西周十其与宗法等级制度相适应而贯穿于周礼之中的两条基本原则。起既是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又是奴隶主阶级最基本的道德信条。“亲亲”的原则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原则要求下级贵族必须服从上级贵族,不许犯上作乱;奴隶与平民必须敬畏奴隶主贵族,不得反抗。在宗法制度下,这两条原则是相互结合的。如果在贵族内部,父子兄弟和谐能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犯上作乱之事自可避免。相反,如果父子兄弟关系破裂,父不慈、子不孝、兄不友、弟不恭,那么小宗难以服从大宗,下级不会忠于上级,犯上作乱之事难以避免,所以奴隶主贵族一向把不孝不友视为大逆不道。
可见,西周时期是以家庭伦理关系的和谐为基础建构和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家长制度者,实行尊重秩序之道,自家庭始,而推及之以及于一切社会也,一家之中,父为家长,而兄弟姊妹又以长幼之序别之。以是推之于宗族,若乡党,以及国家,君为民之父,臣民为君之子。诸臣之间,大小相维,犹兄弟也,名位不同,而各有适于其时地之道德,是谓中。[2]
2. 春秋时期
西周之后,各国征战纷起,礼治不存,秩序大乱,但在学术上却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其中,以克己复礼为己任的孔丘所创儒家影响最为深远。孔丘以“爱人”为处理人事关系的基本原则。将其用之于父子兄弟之间,就是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用之于君臣之间就是“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用之于同辈之间就是行忠恕之道。爱人有亲疏之分,由亲及疏,由近及远,即首先必须爱自己的亲人,特别是父兄,所以在伦理道德中强调孝悌。在诉讼制度方面,孔子公开主张父亲包庇儿子的罪行或者儿子包庇父亲的罪行是最正直的美德。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3] 当然,这种“为亲者讳”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左传》昭公十四年中提到:晋邢侯与雍子争田,叔鱼摄理,叔鱼叔向弟理狱官之名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弊狱邢侯,弊断断罪归邢侯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于朝.韩宣子问罪于叔向,宣子晋正卿韩起也叔向曰:“三奸同坐,施生戮死可也.施宜为与与犹行行生者之罪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置直鲋也,鬻狱邢侯专杀其罪一也.己恶而掠美为昏,掠美善昏乱也己恶即以赂求善为恶也贪以败官为默,默犹冒苟贪不畏罪杀人不忌为贼.忌惮夏书曰:‘昏默贼,杀,夏书夏家之书三者宜皆杀者也咎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叔鱼于市.孔子曰:“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罪不为末,末薄或曰义,或左传作咸也可谓直矣.[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