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验资机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及范围 验资机构所应承担之法律责任,笔者认为主要有这样两种情形:第一,有相关第三人因信赖不实验资证明而遭受损失时;第二,虽无人有任何损失发生,但被验资设立中公司虚假出资事实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时。当为第一种情形时,验资机构责任承担应基于其主观状态有所区别规定:如果其主观上为故意,即事先与被验资方通谋虚伪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时,构成对善意第三人的诈欺,责任承担范围应相对较大,应对第三人信赖利益损失和因信赖虚假验资而订立合同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其主观上为过失,即在验资时亦遭被验资方蒙蔽时,验资机构应仅对第三人信赖利益承担连带责任。当为第二种情形时,验资机构应基于其验资不实对工商行政管理局依行政法有关规定承担责任诸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当然,笔者觉得也应视其主观状态区别对待。需要言明的是,在第一种情形中,验资机构同样要对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这种非民事责任。
对于验资机构的损失赔偿范围,笔者认为,首先保障信赖利益损失的补足,盖因诸多损失之发生与信赖验资证明有重要干系。其次,虽在理论上验资机构对非信赖利益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验资机构自身性质限制,建议第三人应以虚假出资方为第一赔偿人。
4.验资机构法律责任承担之目的 法律对验资机构之行为加以规制并应设立相应法律责任必是空穴来风,事出有因。笔者认为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点:一.保证相关第三人的利益。通过规定验资机构的法律责任,扩大了第三人实现救济的范围,更有利于保障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保证我国市场经济正常流转和商事交易的安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脱离计划经济模式不久,政府控制力度的减轻在某种意义上对于少部分经营者而言是种利好,则为防止这部分人干扰正常经济秩序,危及交易安全,有必要对验资机构明确责任以保证公司的质量,避免滥设;三.在我国验资机构属于数量有限控制的社会团体,尚处幼稚阶段,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其进一步的发展。
以上仅为笔者的一些个人观点,肯定有不足之处。对于其中一些看似奇特生造的语词、观点,可能会有所非议,对此笔者认为,
公司法首先就并非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我国民法商法经济法关系又有待明晰,则试图以一些已有的法律观念来认识相关问题,未免有所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