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要想使人民检察院更好地以检察监督权维护民事司法公正,就必须在不影响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前提下,赋予人民检察院较为灵活多样的实在的监督权力和手段,如赋予检察机关发现错误权(包括调卷权,旁听权,调查权),纠正错误权,提请惩戒权,立案侦察权,抗诉权等。
(八) 完善法官惩戒制度是切实发挥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坚强后盾。
在我国,法律并没有建立起一套齐全详尽的法官惩戒制度,所以即使出现法官违法的情况法官也可以通过一些手段来逃避制裁,这就使一些法官更加胆大妄为。
建议:要真正发挥民事检察监督的作用,必然要将监督和司法惩戒制度的落实结合起来,否则其作用就可能大打折扣。
四、 结束语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的监督职能,这无疑是民事诉讼立法上的重大发展。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以往仅是在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中发挥其监督制约作用,现在检察院也可以在民事审判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这无疑使审判监督机制趋于完善。所以,对检察监督制度持肯定态度的学者也越来越多,本文博采众长,将有关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许多问题都作了讨论和总结,希望能够为这一制度的完善尽一点绵薄之力,不足之处恳请读者的批评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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