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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改革

  3、“普通兼审非独立型”,即主张在人民法院内不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而由民事审判机构兼职行使劳动争议审判权。这是目前普遍采用的作法,所以又称“维持现状型”。但是这种类型已经暴露了不少弊端。在新的体制之下,更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首先,民事诉讼制度不一定适用劳动争议处理。例如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制度,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都不适用对劳动争议的处理,而且时效制度也存在较大差异。其次,审理依据的法律不同,必然产生矛盾。对同一劳动争议案件运用劳动法律和民事法律来审理可能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最后,压力过大也会影响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复杂的民事案件已对法院民庭产生了巨大压力,而目前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从而使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积压,拖延了审理时间,不能及时审结。特别是在新体制下,没有仲裁的前置程序,使得法院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因而数量更大,如果仍以原有的民事兼审的方式审理必然无法承受,甚至会导致新体制的崩溃。因而,这种类型是不可保留的。
  4、“普通专审非独立型”,即在法院内设立劳动法庭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审判组织由职业法官组成。这种类型虽然只有少数法院采用,但是它却较符合我国国情,适应了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的新形势,适应新体制的要求。而且劳动法庭专项审理便于熟悉和了解、研究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规律,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大大缩短了办案周期,使劳动争议案件得以快审、快结,提高了效率。因而,这种类型是最佳的选择,笔者支持这种主张。
  2.2.3.2劳动司法机构的建立及实践探索
  对现有司法机构进行改革,在法院内增设劳动法庭。它的设立与其他审判庭如经济庭、知识产权庭等等一样,形成一个属于法院内部的独立的审判庭。除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自身特有的原则,形成适用于劳动争议审理的一套制度。
  实践中,某些地区也试行设立劳动法庭。比如河南省浙川县人民法院从1999年起设立了“维权法庭”,专门受理、解决有关劳动争议方面的案件。该法庭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行”,使审结率、执行率均达到100%。它的试点先行,为新体制建立后,对劳动司法机构进行改革,设立劳动法庭作了有益的探索,提供了经验。
  3、新体制的试行预测及完善
  任何一种体制都不可能绝对完美,必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在我们作出最佳的选择,并付诸实施之后,在试行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问题,这就需要进行合理的预测,并做好应对准备,不断改革、发展、完善新体制。
  3.1裁审失衡的预测及预防
  3.1.1预测分析
  实行裁审分轨的新体制以后,可能会出现仲裁机构和法院任务的畸轻畸重的现象。劳动争议案件不会自发向仲裁和诉讼两个方向等量分流,其流向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对仲裁和诉讼的期望值和信任度,而这种期望值和信任度又决定于仲裁机构和法院自身的特点并受到当事人的传统心理因素的影响。从这些方面来分析,笔者认为新体制试行后,大多数争议案件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的可能性较大。虽然仲裁与诉讼有些共同的特点。甚至也有一些优势,但是在中国国情下,与诉讼相比,整体上仍处于相对弱势。
  首先,虽然仲裁与诉讼一样,是由第三人居中裁判,公正性是仲裁与诉讼共同的基本特性。但是人民法院的居中公判,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是国家生活中的最高层次的公断,它比仲裁更具有权威性。而且按照中国的传统,有争议找法院是当事人的普遍心理。因而会导致争议案件流向法院而不是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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