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3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弊端
依据我国的劳动法律规范,我国在事实上确立了仲裁前置的原则,形成了“先裁后审,一裁两审”的单轨制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从实施效果来看,这种体制发挥了劳动部门熟悉劳动法规的优势,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有效地得到法院的司法监督和司法保障,形成了一种相对独立又相互衔接的三位一体的劳动争议处理体系,能有效的发挥其整体效应,对于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原有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弊端日益明显。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处理劳动争议的周期长、成本高,违背了劳动争议及时处理的原则。由于仲裁前置程序的客观存在,实际上就形成了一套体制繁杂、期限冗长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按照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而《
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6个月;二审程序审理期限是3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依照上述规定,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一裁两审,在正常情况下也需要一年的时间。如果遇上特殊情况,可能需要三、五年的时间,甚至更长。而且还没有计算法院的执行程序所需要的时间。试想一下,能有什么样的企业什么样的劳动者能够经得起这么长的处理程序。如进入到拉锯式的仲裁、诉讼,致使争议久拖不决,再兴旺发达的企业也可能倒闭,再有才能的劳动者也会失去发展机遇。这种劳动争议的“一调一裁两审”制度几乎用尽了所有的解决争议的手段,审理期限之长,成本之高,任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很难承受。这必然导致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诉累,劳动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也就不可能有效的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与社会稳定。
第二,不利于当事人合法诉权的保护,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根据现行各项规定,仲裁是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这就排除了当事人对诉讼的自由选择的权利。当事人的诉权被不公平的剥夺了。仲裁是非行政、非诉讼的社会公断行为。自愿原则是仲裁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否仲裁应当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这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而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却剥夺了这种权利,违背了意思自治的原则。
第三,仲裁与诉讼衔接难,浪费了国家资源和当事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下,仲裁裁决不是终局性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在劳动仲裁机构的仲裁与人民法院的审理之间衔接问题上,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而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仲裁委与法院之间在性质上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它们之间的衔接障碍无法避免。一旦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的审理工作就必须一律从头开始,原有的仲裁裁决,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对于一件劳动争议案件重复审理,不仅浪费了国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解决争议的成本。
1.3 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工作人员的状况分析
1.调解委人员配备不足,专业化程度较低
从我国现有的调解委来看,大多数没有专职人员,只有少数大型企业才配备1-2名专职人员。这与劳动争议案件的急剧上升形成鲜明的反差和尖锐的矛盾,而且调解委中的调解员缺乏必要的专门培训,素质不高,必然会影响调解的效果。
2.仲裁委人员职业化程度较低,缺乏积极性
从我国现有的仲裁委来看,仲裁员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员较少,与《
仲裁法》中规定的要求相差悬殊。而且流动性较快,兼职的比例很高,难以保证仲裁员队伍的稳定,以及仲裁工作的高效率。此外,现行体制规定仲裁程序后还有诉讼程序,可能会使仲裁人员所做的一切努力归于无效,客观上挫伤了仲裁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致使其敷衍了事,草率裁决,把案子推向法院,使仲裁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难以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