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合理性
郭琪
【全文】
质疑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合理性
( 郭琪,广州,中山大学,)
[摘要] 本文从
刑法哲学的价值内容以及期待可能性的适用标准、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等方面质疑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合理性,进而得出在我国现阶段的法治建设进程中不适于引进期待可能性理论。
[关键词] 期待可能性理论; 公正; 标准
Abstract: This article present some questions on the
rationality of the theory of excepted possibility,especialy on its unjustice and the standard.Then the author draw a conclusion that we should not imply this theory in our criminal law system..
Key Words: The theory of excepted possibility; Justice,
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研究发端于19世纪初的德国。所谓期待可能性,就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有期待行为人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在特定情况下,无可能期待行为人为合法行为,则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目前我国有些刑法学者建议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以对我国现有
刑法理论不能合理解释的一些问题作出回答。但是,我认为期待可能性理论具有很大的不合理性。
一.从
刑法哲学的价值内容的角度看: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不具有公正性
公正性是
刑法的生命。⑴有学者指出,期待可能性理论是为了实现
刑法的个别公正。我认为即使在个案中,期待可能性理论过分关注了致害者一方的利益,而这对受害一方就是极大的不公正,这怎么可以说是个别公正呢?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运用使造成严重后果的被告人不承担或只承担相对于其后果来讲极为轻微的刑事责任,在个案中这相对于受害者一方不具有个别公正;从整体上来讲,这相对于其他有罪过后果不严重但不能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犯罪人来讲又不具有一般公正。
亚里士多德指出:“不均是不公正的,然而在不均等的事物之间存在着一个中间。这个中间就是均等。如若不均是不公正,那么公正就是均等,就是中间。”⑵期待可能性理论正是破坏了这种均等 。我们常说,不能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而期待可能性理论恰恰违背了这种最低限度的伦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