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法律规制
邱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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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法律规制
邱永红
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不实的问题由来已久。据统计,1997年至1999年新发行的公司,大多数不能完成招股说明书上所作的盈利预测,有的甚至在当年就出现亏损。在2000年有融资行为的公司中,有123家曾对当年的盈利进行过预测,但只有61家完成了其所作的预测。
当前,上市公司年报的披露已近尾声,但是,盈利预测不实的问题依然严重。截至2002年4月5日,在2001年刊登了招股说明书并进行了盈利预测的40家新上市公司中,已有29家公布了年报,但其中有13家披露了未完成招股说明书中预测净利润的信息。某些上市公司完成利润情况则远远低于企业原来的目标水平,如潜江制药报告期完成的净利润仅占原计划的81%;刚上市不久的宝光股份报告期实现利润总额较盈利预测减少了40%左右。因此,如何借鉴美国等成熟市场国家的相关立法,加强对上市公司包括盈利预测在内的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以充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我国证券界的一项紧迫任务。
目前,我国规制预测性信息的有关规定主要散见于以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原证券委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解释性文件中: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6年1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1999年3月26日发布的《
关于境外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0年6月15日发布的《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3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2001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3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