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犯罪,无论是雇佣者还是受雇者,都能在主观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质与危害结果,并且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它是一种直接故意犯罪。雇佣犯罪是从花钱雇人开始的,雇佣者花钱雇人并告之以犯罪意图,实际上是为进一步犯罪所做的准备工作。由于雇佣犯罪都是一些严重的暴力型犯罪,因此,这种预备行为亦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需要运用刑罚的手段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就是说,一旦雇佣者完成雇佣行为,其便已构成犯罪,此后不论他是共同参与实施犯罪还是由受雇者单独实施犯罪,对其犯罪性质都不产生影响。至于受雇者,如果他对雇佣者的雇佣拒绝接受,或者是在完全受蒙蔽、不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接受雇佣的,则不构成犯罪。反之,如果受雇者完全自愿,或者虽遭程度不同的胁迫,但在尚能支配其意志的情况下接受雇佣,应认定为构成犯罪。
(三) 确定犯罪的具体形态
雇佣犯罪作为直接故意犯罪,同样存在着预备、未遂、中止、既遂等具体犯罪形态。雇佣者与受雇者的具体犯罪形态是密切联系的,这种联系主要表现为,对受雇者行为性质的判断将直接影响到对雇佣者具体犯罪形态的认定,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①如果受雇者接受雇佣后,准备犯罪工具或制造犯罪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在尚未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之前即停止下来,则受雇者之行为构成犯罪预备,这种情况下对雇佣者也应认定为预备犯;②如果受雇者接受雇佣后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目的未能得逞,则其行为构成犯罪未遂,对雇佣者也应认定为未遂犯;③如果受雇者已经着手实施某种具体犯罪行为并具备了该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则受雇者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对雇佣者也应认定为既遂犯。
雇佣犯罪的中止情况要稍微复杂一些,应仔细分析,归纳起来,应注意以下三种情况:①雇佣犯罪关系成立后,如果在预备阶段,其中一方又打消了犯罪意图并说服另一方自动停止了犯罪,那么两者均为预备阶段的中止;②在犯罪实施阶段,如果雇佣者要求受雇者停止犯罪,并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那么两者均为犯罪实施阶段的中止;③在犯罪实施阶段,如果受雇者放弃犯罪,则受雇者构成犯罪中止,但其中止行为相对于雇佣者来说则是意志以外的因素,故在此种情况下,不应认定雇佣者构成犯罪中止,而应认定其构成犯罪未遂。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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