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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犯罪问题研究

  (三) 一般经过较长时间的准备,犯罪既遂的比例较高
  雇佣犯罪不是偶然事件,都是经过精心策划的,在着手实施之前,通常会有比较明显的犯罪预备阶段,且其时间短则几天,长则数月。在这一阶段,雇佣者往往会带受雇者指认被害人,帮助受雇者识别被害人的体貌特征、衣着;受雇者要准备枪支、匕首或铁棍等作案工具,还会踩点观察被害人的生活起居或出行时间、出行路线等规律;雇佣者和受雇者有时还要密谋行动的计划,商量具体的行动方案。所有这些预谋活动,都是为了“不打无准备之仗”,从而使犯罪目的顺利得逞,确保万无一失。也正是因为事前作了精心准备,所以雇佣犯罪达到既遂状态的比例较高。
  (四) 极具隐蔽性,侦查破案的难度较大
  雇佣犯罪都是悄悄进行的,雇佣者和受雇者奉行“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其密谋往往只在双方之间进行,而且仅有口头协议,其内容一般不为外人所知悉。因而认定雇佣犯罪,主要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相对较少。有些受雇者只要拿到一定数额的金钱,就不再吐露幕后指挥者,这就使得案件的侦破非常困难。少数雇佣犯罪案件,雇佣是通过中间人进行的,雇佣者躲在幕后,藏而不露,他与受雇凶手并不见面,甚至根本就不认识,他只是通过中间人去物色凶手实施犯罪,对于这样的案件,因为多了一个中间环节,因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便难上加难。
  二、 雇佣犯罪产生的原因
  雇佣犯罪不是孤立的犯罪现象,它在近些年骤然增多,原因是错综复杂的,归结起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我国当前正面临着剧烈的社会转型,特别是从产品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变化,更多地涉及到个人利益,由此导致个人间的纠纷和冲突明显增多。传统社会里视如至宝的各种情的联结,如血缘情、同学情、战友情、朋友情、上下级情等在新的社会大背景下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社会整体的道德水准下降,社会风气不正,互相关心、彼此尊重的和谐的人际关系遭到破坏,勾心斗角、尔虞我诈则不再鲜见。而我国目前建设法治社会尚处于起始阶段,公民的法律意识还处于比较弱化的层面上,在这种社会风气的熏染下,有些人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时,不是求助法律,而是诉诸暴力,以求问题的解决,由此出现雇佣犯罪现象便不足为怪了。
  2. 改革开放,促进了我国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但与此同时,拜金主义、金钱至上逐渐盛行,金钱万能的腐朽思想也在不断侵蚀人们的心灵,“有钱能使鬼推磨”的错误观念在社会上重新得到了不少人的心理认同。雇佣犯罪者,很大一部分都是以各种不正当手段获得了官位的人或一夜之间暴发起来的“大款”,这些人在官场腐败和恶性竞争中尝到了“甜头”,他们人格扭曲、心理变态,或权欲膨胀,或利欲熏心,在他们的眼中,金钱可以达到一切目的。因此,在社会的各种竞争中遇到对手时,他们就会毫不犹豫地去雇凶犯罪。广东三水市私企老板陈伟民在工程竞标失利后,两次雇佣杀手谋杀竞标对手企业家陆永辉,致陆永辉遭两枪,被击穿脊椎骨,经一个星期的抢救,才脱离危险。案发后,陈伟民又以重金收买替身,以顶其主谋罪责,还曾以一千万元巨资贿买执法人员,妄图逃脱法律制裁。陈伟民的这些行径都表明他对以钱铺路、信奉金钱万能是何等的痴迷。他也正是在金钱万能思想的驱使下跌入罪恶的深渊的。①
  3. 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贫富差距在逐步拉大,社会中的无产者阶层,如无业游民、刑释人员、辍学的青少年等,他们大都来自教育无能或教育失职的家庭,成长过程中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心理缺陷,他们的道德、法律意识极为低下,难以做到自律和自控,他们对金钱的渴求度与满足度严重失衡,往往把自己的种种不如意归咎于社会,对社会怀有仇恨、敌对的心态,为了钱什么都可以干,有的甚至成为职业杀手。马克思曾经精辟地指出:“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家就大胆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冒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用这句话来形容雇佣犯罪中的受雇凶手,同样是十分贴切的。这就使得雇佣犯罪中的受雇者一方形成了潜在的市场,从而为雇佣犯罪提供了源头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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