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犯罪问题研究
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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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犯罪问题研究
苏州大学法学院 刘文
雇佣犯罪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犯罪类型,也是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种极其丑恶的社会现象。从各地司法部门公布的案件情况来看,在数量上,这类犯罪目前正不断增加,并且呈现出急剧上升的发展态势,众多新闻媒体相继报道的大量案例对此也作了充分的佐证。它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败坏社会风气,现已成为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那么,这类犯罪具有哪些法律特征?其产生的社会原因是什么?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犯罪案件时应注意哪些方面?上述问题值得我们认真地加以思考。
一、 雇佣犯罪的法律特征
雇佣犯罪是以金钱关系为基础,由雇佣者出资收买受雇者,受雇者按照雇佣者的旨意所实施的犯罪。这类犯罪同其他形式的犯罪比较,表现出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
(一) 犯罪行为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的存在是认定雇佣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所谓“雇佣”,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意为“用货币购买劳动力”。这就是说,雇佣犯罪行为人(即雇佣者和受雇者)之间是以金钱作为维系相互关系的纽带的,是典型的金钱与犯罪的结合。其中,雇佣者一般具有较为优越的经济条件,其与被害人存有矛盾或积怨,不能通过合法的途径有效地化解,便付出相应的经济代价,采用向受雇者支付金钱的办法,授意受雇者具体实施犯罪;而受雇者大都属于无产者阶层,如无业游民、刑释人员、解教人员、失业者、辍学的青少年等,他们接受雇佣者所付的金钱,并按照雇佣者的旨意去实施犯罪,实行的是一种有偿“劳动”。至于金钱数额的多少,对雇佣犯罪的认定没有直接的影响,一般由雇佣者和受雇者商定,或者由雇佣者与受雇者根据行情或被害人的身价,或以被害程度(如多少钱可以砍一只手,多少钱可以剁一只脚,多少钱可以杀一个人)来确定。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雇佣者支付给受雇者的金钱数额多少不等,多的高达数十万,少的只有几千元。
(二) 犯罪的危害后果严重
雇佣犯罪一般是由于雇佣者与被害人在工作、生活或其他方面形成了尖锐的对立,甚至有不共戴天之仇,为泄私愤,而雇凶作案的,其主观恶性程度较深,因而所授意实施的犯罪以暴力型居多,常见的有杀人、重伤、绑架、抢劫等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犯罪的情节比较恶劣,危害后果严重,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大。例如,广西梧州市海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老板张树林因对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袁明辉不满,雇佣凶手于1998年5月9日下午,在袁明辉的妻子钟秀英回家途中,对其臀部连刺数刀,致其重伤;8月27日凌晨,当袁明辉的儿子袁结球和其女朋友钟某外出吃夜宵回家时,又被张树林雇佣的4名手持菜刀、匕首、铁棍等凶器的歹徒袭击,袁的头部、双腿、肩部等部位被砍14刀,右膝关节被砍断,钟的头部及右手被砍伤。此案因伤害的对象系政法干警的家属,因而在当地造成了极坏的影响。①再如,1994年10月13日,江西省安义县县长陈锦云为抢县委书记的位置,伙同个体老板陈家友雇佣凶手制造车祸,将时任该县县委书记的胡次乾撞伤,之后胡调离安义,陈如愿以偿出任县委书记。不久,陈得知有人举报他受贿,认为此系副书记万先勇所为,遂与陈家友再次合谋,雇请凶手于1995年11月21日夜潜入万家,持刀将万杀害。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