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的“花鸟虫鱼”
亚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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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花鸟虫鱼”
亚北
贺卫方先生大抵是法学学者中最具有“法律家”气质的一位。之所以这么说,系因“法律家”(英美用法)不仅坐而论道,而且起而力行,而贺先生在这方面堪称法学学者的表率。大至强调司法改革在法制改革中的杠杆作用,小至为司法改革拟定“点滴方案”(比如法袍、惊堂槌等),贺先生都颇多贡献。
司法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司法独立,且保证司法的终极权威(此两点并不当然雷同),但司法改革的困境依旧,大致如下:
1、在财政上,法院依赖于政府。
2、在机构组织上,法院体制是准行政化的。
3、在职能上,虽然
宪法赋予司法独立,但法院得接受人大及检察院的监督,独立而不具有终极权威。
4、在事实上,法院得接受党的领导。
5、在专业素养上,法官作为个人之大多数是差强人意的,作为群体距知识权威甚远。
6、在“政治正确”上,法官之“公仆”形象与法官作为“父母官”之权威是相互抵触的。(详后)
受以上6个方面的制约,司法改革也只能立足并期望于改革中的“点滴方案”。最高院关于服法袍、用惊堂槌等的改革,是点滴之伊始。当然,乐观者可能说,千里之行始于此足下,但悲观者更可能看出此中之无奈。持中地说,司法改革似在“韬光养晦”,不能“达则兼济天下”,不如在自家的后院赏玩“花鸟虫鱼”。
司法改革是如此,司法改革的研究没能例外。贺卫方先生的“点滴方案”更像学术中的“花鸟虫鱼”,是一位具备士大夫精神的人所选择的退路中的进路。所有这些,贺先生应该是有明确意识的,因为在《改革司法改革》([法律思想网],贺卫方文集)一文中,贺先生指出:中国司法改革尚在专业视野中,未能放进社会视野中,且这“两类改革之间在深层次上具有内在的对立和紧张”。
紧张何在?原来:
“大致上说,法律界内部多从法律职业化和司法独立的角度考虑,因而希望通过独立而达到公正;法律界之外的人们则更多地寄希望于监督,认为司法不公正的基本原因是法官权力的不受控制,因而改革的目标就是强化对法院以及法官的控制。”
立足于社会视野的改革不能忽视普通民众的希求。但为什么在民众看来,“改革的目标就是强化对法院以及法官的控制”?——而事实上法官的权力不是不受控制的。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民众欲通过监督、控制来保证法官受到道义上的约束。这种约束是可能的,系因法官在政治上是“公仆”。这种约束之所以为民众所希,则是因为我们几千年传统所固有的观念:官员应该受到道德上的约束。传统中的“父母官”(他们也是“法官”)是藉“父母”之“德”与“威”展开司法审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