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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菊堕落”引发的微观及宏观、表层及深层之法律思考

  县城律师向秋菊们说:你们用不着向电影中的秋菊那样四处奔波。我替你们打此官司,你们每个人可以从“大城市的人”那里,获得若干、若干;我,本县人民都知道,法院院长,我叫他哥。
  秋菊们终于相信法律可以让“无关”的人赔钱;又想,律师说每人可得那么多钱,种粮食怎么可能赚到那么多钱哟;秋菊们还打听到,律师想让法院怎么判,法院就会怎么判。秋菊们便不再考虑“大城市的人”冤不冤枉,在律师委托书上捺上了手印。
  三、“大城市的人”落入“法网”
  “大城市的人”做梦也想不到,自己面前突然出现如此多“有权利”的人:秋菊、二菊、小菊及诸菊。
  人民法院递送的诉状被告栏上,“大城市的人”的名字赫然在目;请求赔偿的数以万元的字眼,亦赫然在目。
  县法院法官在县城律师陪同下,来到大城市,对“大城市的人”的房屋及屋内财产进行了查封。
  “大城市的人”知道,自己遇见鬼了;已经“法网难逃”。
  四、是什么东西,让秋菊堕落,让无辜人“法网难逃”?
  我们回顾一下,当车祸发生后,是什么东西改变了“摩登”的赔偿态度?是什么东西使秋菊们放弃了已经发现的良心?是什么东西让县城律师看到了赚钱机会?是什么东西让无辜的“大城市的人”“法网难逃”?
  无非是道路事故处理的一个规定:一个公安机关指定车主垫付的规定;一个法院常常使用的“法律准绳”。
  如果进行认真的法律分析,它没有资格充当民事侵权责任划分的法律“准绳”;它不过是用“权力”塞进审判规则体系、经不住推敲的“伪法律依据”。
  因为,确定民事侵权责任,依据是民事法律。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即由有过错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也是秋菊们一开始也明白的道理。
  而无过错责任,必须由法律明定。涉及民事的基本法律,只有全国人大才能制定(《立法法》的规定);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设定民事法律规则。事故处理办法不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因此不是确认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
  换一个角度,从行为性质角度看,“大城市的人”不过户是行政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致人伤害,是民事侵权行为,应由施害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两种行为,法律性质完全不同,法律后果应有不同,相应的法律适用选择也应有不同。
  但是大家知道,某些机构“十分重视”车辆过户登记;这就引起了法律制度的反应。
  过户登记对于掌握车辆情况有用处,对于查找使用车辆违法行为线索,有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过户登记要缴纳超过“登记实际劳动”所需的费用,即需要在“登记实际劳动”成本外,对“管理成本”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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