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对世俗蛮族社会的渗透是一个极其艰辛的过程,然而,教会凭着执著的信仰传播保存了自己,也意外地传承和延续了西方的法治文明,同时,由于传播的艰巨性,而呈现出交互性,西方法治文明所独有的发展轨迹就是这种艰巨性和交互性的真实反映。首先是教会法对日耳曼法的吸收。早期的日耳曼法尽管比较粗陋,但仍在制度和观念上的影响了教会法。“从5世纪到10世纪盛行于西方教会中的法律概念和规则不仅受到《罗马法》和《圣经》法的影响,它尤其受到了日耳曼民族的民俗法的影响,包括后者对荣誉、誓言、和解以及集团责任的强调。”[16]其次,罗马法通过教会对于日耳曼法的影响却是深刻、广泛而全面的。一是皈依基督教促进了部落习惯的成文化,表现为《萨利克法》、《埃塞尔伯特法》、《罗撒里敕令》的制定;二是在上帝面前根本平等的教义改变了日耳曼法在性别、阶级、种族和年龄上众多偏见以及通过宣誓对司法证明发生的重要影响,打破了民俗法永恒不变的神话;三是在民俗的发展过程中提高了王权的作用,国王不再只是代表其部落的诸神而成了一个帝国的首领,实现了从一个部落首领向一个国王的转变。四是涉及教会和王室官僚体制的新的法律制度的确立,保留了许多罗马法的规则。而这一切都为教权与王权的平行发展,权力与法律的多元化,特别是西方法治文明的延续提供了基础,为十一世纪的教皇改革和罗马法复兴运动蓄积了能量。
三、 精神征服:神学法哲学从法理念到学说的论证
在生存危机逐渐消失,教权与王权的权力二元格局初步形成之后,教权与王权争夺最高统治权的斗争,又把作为西方法治中的核心理念——“法律至上”的传播推上一个新的高潮。如果说刺激“法律至上”信条得以在中世纪窒息的土壤中重新确立多少带有一定偶然因素的话,而教权与王权围绕最高统治权的斗争却是在一种半意识支配下进行的精神征服战。
中世纪中期的诸侯割剧又一次为这场征服战提供了时空便利。基督教教会作为中世纪惟一有能力与王权相抗衡的社会-政治体,其自身的劣势在通过对教徒乃至国王的精神统治中得到了补足,而王权对军队控制的优势也在这一精神征服中得以化解,从而构建了教权与王权相互制衡的均势状态,这一“均势”为法律多元化的形成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条件,并奠定了“法律统治的国家或‘法治国(Rechtsstaat)’的观念和实现”(伯尔曼语)的基础。同时,教权与王权之间的制衡格局也对法律的衍生产生了内在的要求:首先,这种多元制衡,要求教会和世俗团体必须建立他们自己赖以生存的法律体系,在这个法律体系的框架中,划定各自权力行使的范围、办法和手段,进而确立维护这一法律体系存在和发展的制裁机制和措施;其次,这种多元制衡结构中,各种主体的首脑应当受制于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实行一种法律之下的统治;第三,教权与王权的相互制衡与约束是主体之间权力扩张与限制的校正器,“两种权力只有通过法治(rule of law)的共同承认,承认法律高于它们两者,才能和平共存。”“法治的概念既得到盛行的宗教意识形态的支持;又得到统治者浒的政治经济缺陷以及多元的权威和管辖权的支持。”[17]这种约束与反约束的斗争成为5-10世纪教权和教会法向政权和世俗法渗透时期及教权和教会法上升时期基督教精神征服的核心,尽管在这一时期,教权相对于王权始终处于服从和被支配地位,但从一个历史的视角来看,这种斗争为教会法的萌生和在世俗法的生长中渗入法治的基因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传承作用。教会法体系与世俗法体系的二元格局,也导致了在教会法秩序内部各种世俗法律体系的复合性以及教会法院和世俗法院并存的管辖权。而且,为了保持复合、对抗的法律体系间的复杂平衡,就必须使法律系统化和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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