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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与延续:基督教对西方法治文明的贡献

  中世纪被安德逊(Ernst Andersen)教授称为“习惯法的世纪”[5]其根本原因在于在罗马帝国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各日耳曼国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主要适用各部落的习惯法,每个部落或“血亲部族”都有自己的法律。这种法律是“陷入政治和宗教生活、习惯和道德的包围之中——像今天的学校、邻里、工厂和村社等许多非正规社会团体的法律一样。”[6]不仅法律规范与宗教的、道德的、经济的、政治的或其他准则和惯例相混同,而且在法律规范与诉讼程序上也不存在明确的区分。
  在蛮族人的王国里,法律的概念是陌生的,制度的也只能用“原始”这个词来形容:[7]
  由于对家庭和部落的依赖,个人尚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部落内部基本法律单位存在的是基于亲属关系联结在一起的家庭。亲属关系纽带继续为个人的法律地位提供基本的界定和基本的保证。[8]在部落内部纠纷解决中主要的手段是血亲复仇和家庭或氏族之间的谈判。此外,日耳曼诸民族从很早的时期开始,在地方的地域共同体中,通过家庭长者的公共集会,又称为“公共问题讨论会”,公众集会像家庭一样行事,用友好的方式提供建议和商讨问题,以审理和解决纠纷,存在着典型人治模式的痕迹。在审判方式上仍停留在运用神明裁判作为法律证明的主要手段之中,存在着两种类型的神明裁判形式,即:适用于较高等级人的火的神明裁判和适用于普通人的水的神明裁判。神明裁判制度是与“共誓涤罪”制度相结合的,诉讼程序是从一系列的宣誓开始的。这种拘泥于证明的格式及其戏剧性特征,与法律几乎完全是口头的这一事实相联系。[9]
  对此,法国著名比较法学家达维德有过如此的描述:“在中世纪早期的黑暗中,社会倒退到更加原始的状态,一些掌管法律机构的存在以及编纂蛮族法律这一简单事实似乎使人相信法可能还存在。但是法的统治已经终止。个人间和社会集团间的纠纷都通过弱肉强食的法则或首领的专断来解决。当时最流行的制度是仲裁,其目的并不是秉公把应属于每个人的东西给予每个人,而是维持集体的团结、保证敌对集团之间的和平能够共存及保持和平的局面。此外,社会应该保障个人‘权利’的理想本身也被否定了。”[10]这一切都标志着古罗马璀璨法律文化的彻底覆灭。
  二、 信仰传播:基督教发展及其对蛮族法观念的渗透
  基督教产生于罗马帝国初期,是从犹太教的反对派开始的。基督教能够从犹太教的异端而成为罗马帝国国教其根本原因在于罗马帝国精神的解体。罗马共和国始于公元前4世纪末期对欧洲的征服,到公元1世纪历经近500年,而成为当时地跨欧、亚、非三大洲的大帝国。“罗马把那时可以征服的世界,全都征服了,征服的哲学没有用了。……凡不是奴隶主的,不论是罗马原来公民的后裔,还是被征服的民族,还是奴隶的后代,全都呻吟在罗马的无个性的、无民族的、无创造性的、昏天黑地的世界主义统治之下。没有未来,没有理想。现世的事情,有人看来,因为已经极度圆满而无复可为;有人看来,因为极度绝望而无复可为;大家把精神寄托到宗教上去,是唯一的出路。这个世界,证明了原罪教义是天经地义的,皈依用他的血救赎我们原罪的主耶稣吧。新宗教就这样不胫而走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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