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与延续:基督教对西方法治文明的贡献
魏昌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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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与延续:基督教对西方法治文明的贡献
魏昌东**
中世纪“是从粗野的原始状态发展而来的。它把古代文明、古代哲学、政治和法律一扫而光,以便一切从头做起。它从没落的古代世界随下来的惟一事物就是基督教和一些残破不全而且失掉文明的城市”。[1]作为征服者,日耳曼诸民族在历时300多年的征战中,摧毁着古罗马帝国灿烂的文明,动摇着作为帝国统治基础的上层建筑,并以粗俗、简陋的习惯法销蚀、瓦解并最终替代了萌芽于古希腊繁荣于古罗马的法治文明。在日耳曼文化与罗马文化的对抗中,基督教作为罗马帝国的遗物幸存下来,从而使西方法治文明的火种在上帝的“庇护”下得以保存。在教会与国王的对抗中,法治在神治的笼罩下作为教会自保的武器被上升为具有终极意义的神的理性,并竭力扶持了教权的膨胀;并随着教权与王权限制与反限制的斗争,法治主义的理念得以逐步确立进而形成较为完备的体系;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早期,西欧的教会首次获得独立于皇帝、国王和封建领主的法律地位。在罗马法复兴运动和文艺复兴的启迪下,蓄积了摆脱神权控制力量的西方法治思想得以重生,为近代法治思想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一、 蛮族入侵:罗马法湮灭与习惯法时代的到来
罗马帝国的覆灭原因是多方面的,日耳曼人的入侵是其导火索。公元166年马可·奥里略统治时期,日耳曼部落的夸得人、马科曼尼人、伦巴第人,突破边墙的防御体系,越过多瑙河,于170年到达亚得里亚海上的阿奎莱亚大港从而拉开了大规模入侵的帷幕。延续三个多世纪的入侵,不仅毁灭了罗马帝国的大厦,而且也给帝国繁荣的法治文明带来灭顶之灾。
西罗马帝国在风雨中飘摇只维持到了公元476年,这样以个人为本位的罗马法的发展便自然中止了,欧洲法律的发展出现了巨大的倒退。[2]而距此很早以前,罗马文明在西部已经被哥特人、汪达尔人、法兰克人、撒克逊人以及其他日耳曼人的原始部落文明所取代。伴随日耳曼等蛮族对帝国残暴的武力征服,是“森林民族”在帝国的定居,蛮族人诸侯王国的建立以及古罗马辉煌文明的湮灭。在先进法治文明与粗陋原始状态的交锋中,遭到重创的是罗马发达而完善的法治文明,由于尚处于“初民”状态的日耳曼民族的狂妄与无知,两种文明激烈冲突的结果,必然是蛮族在胜利后,在征服地区对被征服者法治的无情摧残和否定,蛮族习惯得以取代帝国完备的法治。随着帝国的最终解体,本来在日耳曼王国便残存无几的属于宏大的罗马法架构的东西愈发减少了,在许多地方则实际上消失殆尽。[3]约翰·麦·赞恩也在《法律的故事》中为我们描述了这场历经三个世纪的浩劫的结果:“受到人们尊重的各种形式的法律管理均被这些人一手遮蔽了,甚至连一般法院都没有流传下来。这么多世纪以来,历经反复努力才奠定起来的罗马法律的缜密结构在这些野蛮人的屠刀下已散了架。……所有的法律都不确定,法律的严明已在战乱中丧失了。每个势力不大的封建主都有自己的法庭来实施自己的法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