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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从历史和现实来看,ISOCO是在证券、期货市场的国际监管与调控方面做得最好的国际组织 。她的突出贡献首先在于制定、通过了一系列协议、标准与准则。截止1998年,ISOCO已通 过了10个正式协议,分别是:《国际商业行为准则》(1990)、《洗钱》(1992)、《国际 审计标准》(1992)、《国际会计标准》(1993)、《现金和衍生产品市场间的协调》(19 93)、《跨国证券和期货欺诈》(1993)、《关于遵守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组织相互合作协 助最高标准的基本原则义务的决定》(1994)、《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1998)。 这些协议和上述技术委员会发布的报告、决议、 建议标准被各国所采用,对各国证券与期货市场的发展起到了规范作用。同时,ISOCO为打 击国际证券与期货领域的各种犯罪制定了有关制度规则,并且付诸了跟踪、打击等具体活动 ,对抑制和惩治证券业欺诈犯罪活动的国际合作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促进作用。此外,ISOCO 对亚洲金融危机也给予了充分的关注。1998年2月11日至14日,证监会国际组织亚太地区委 员会会议及其执法会议在印度孟买举行,来自16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负责人出席了 会议。会议就东南亚金融危机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对亚太证券市场的最新发展以及市场监管 等内容进行了广泛的交流。 
  2、欧洲联盟
  欧盟(原欧共体)自1979年以来,通过了一系列旨在协调各成员国证券市场经营与监管的重 要指令。根据《罗马条约》和《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指令在要取得的结果上,对成员国 具有拘束力,但在方式与方法的选择上,留待各国当局决定”。因此,欧盟理事会制定的有 关证券的指令已直接纳入各国国内法而为各国所遵守。
  到目前为止,欧盟理事会在证券领域已制定了以下指令:(1)《市场进入指令》(1979 ),规定了证券发行商必须遵守的条件。(2)《上市细节指令》(1980),规定了当股 票、债券和股权证书被允许列入证券交易目录时应提供的信息项目。(3)《中期报告指 令》(1982),规定了中期报告的最低标准。(4)《共同基金指令》(1985),对共同 基金的运作作了规范。(5)《主要持股指令》(1988),主要对持股额超出10%以上的大 股东要求公开信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6)《公告说明书指令》(1989),对公告说 明书的制作作了统一要求。(7)《内幕交易指令》(1989), 试图协 调欧盟各国关于内幕交易的规则,要求各成员国明令禁止内幕交易,为各成员国颁布或修订 有关内幕交易的法规确立了最低标准。 
   3、国际证券交易所联盟
   在日益增长的跨国证券投资的推动下,成立于1961年、由全世界40多个主要证券交易所组成 的国际证券交易所联盟(FIBV)重新焕发了勃勃生机。作为一个非政府的民间监管组织,FI BV近年来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机构重组,并决意在金融市场国际化的证券化领域扮演一个更 为重要的角色。FIBV宣称自己将致力于通过提高会员交易所的自律标准来建立一个高效、公 平、安全的市场体系,从而充分保护国内和国际投资者,并不遗余力推动会员交易所在制定 充分合理的国际证券发行、交易和结算准则方面的合作。 此外,FIBV还加强了与其它民间组织的合作。1990年11 月,FIBV与国际律师协会(IBA)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达成了共同合作研究世界资本 市场的协议。此后不久,FIBV、IBA、IFA联合发布了有关证券监管的三个报告。第一个报告 详列了国际证券交易适用国内法所引发的主要问题;第二个报告分析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可供 选择的方法;第三个报告则提出了一些结论性意见和行动的建议。 到1997年1月底,FIBV的成员有40个国家的50个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协会 。其中欧洲国家20个,美洲国家14个,亚洲和大洋洲国家12个,中近东和非洲国家4个。FIB V通过每年秋季举行一次例会和不定期交流,讨论成员国证券市场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流 各国 证券市场的制度和经验;必要时通过有关建议或决议。如因美国的影响,联盟于1975年12月 作出了一项决议,要求将所有FIBV成员国的证券交易所的交易集中起来。此外,1975年和19 77年,联盟提出了一项“跨国上市建议书”,提出跨国上市证券的最低准入条件和信息披露 要求,其1977年建议书指出:“为了保护与正式上市证券有关的全体参与人的利益……必须 采 用统一的最低准入条件这一重要的步骤。”尽管建议书提出的统一证券市场的宗旨并未真正 实现 ,但它对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起了一定的作用。1989年6月,FIBV形成了关于改善国际清算业 务的报告。报告提出三种国际清算模式供选择;由伦敦证券交易所与德国、法国、日本、美 国、澳大利亚、南非等国的清算机构建立联系,以构筑通用的清算系统;日本、法国的清 算机构也和许多国家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国际清算系统的建立对提高清算业务的效率、降低 成本、保证国际证券买卖的安全及建立全球24小时交易系统具有重要意义。
  4、区域性证券监管协会
  在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行为的国际监管方面,一些区域性证监协会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其 中最主要的有北美证券管理协会(NASAA)和美洲证券监管者委员会(CORSA)以及东亚和大 洋洲股票交易所联盟(EAOSEF)。北美证券管 理协会由美国、波多黎各、墨西哥、加拿大等国证监机构组成。近年来,NASAA把对证券跨 国发行与交易行为的监管与执行着重提上了其议事日程,并极力鼓励其成员国在相互之间、 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进行国际证券监管方面的合作。1990年,NASAA还完成了一份有关其 成员国在与国际证券欺诈行为作斗争中所发挥的作用的综合性的报告,并在该报告中提出了 进一步的行动建议。 美洲证券管理者委员会(CORSA)成立于1992年,其成员国有阿根廷、加拿大、智利、哥伦 比亚、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洪都拉斯、墨西哥、巴拉圭、秘鲁、美国、乌拉圭和委内瑞 拉。CORSA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促进该地区证券市场监管的合作与协调。东亚和大 洋洲股票交易所联盟成立于1982年,其前身是东亚证券交易所大会。1990年在马尼拉举行的 年会上,批准大洋洲的两家证券交易所加入,遂改名为东亚和大洋洲股票交易所联盟,并通 过联盟章程。EAOSEF的目的是促进成员国的证券市场发展,便于成员国之间的信息交流,促 进成员国之间的相互协助。EAOSEF每年举行一次大会,交流信息,讨论成员国共同关心的问 题,统一成员交易所的规则和实际操作,并根据情况编制《主要资本市场手册》。EAOSEF现 有来自东亚和大洋洲地区的11个国家和地区的13家股票交易所。11个国家和地区分别为:澳 大利亚、香港、印度尼西亚(雅加达证交所和苏拉巴亚证交所)、日本(东京证交所和大阪证 交所)、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菲律宾、新加坡、台湾、泰国。秘书处设在东京证交所 。
  除上述国(区)际组织之外,国际证券管理者协会(ISSA)、国际证券市场协会(ISMA)、国 际证 券和互换交易委员会(ISDA)、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SAC)、亚洲证券分析员协会(ASAC )、经合组织(OECD)等在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行 为的法律监管方面也进行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
  (二)、世界各国对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行为的法律监管
  1、通过国内法进行规制
  七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政府为达到国内经济发展的某一特定目的,在其证券市场国际化的 发展过程中,均采取过临时性的或是较为长久性的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规制措施。
  在国内证券进入国际资本市场方面,大多数国家均依法逐项审批或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其 进入的条件。如澳大利亚、芬兰、德国、意大利、爱尔兰法律规定均需审批。西班牙法律规 定,电影和信息工业的国内股票不允许在海外发行。比利时法律规定,当局反对以比利时法 郎作为在海外发行的股票的计价币种。
  在本国居民购买外国证券方面,许多国家皆采取了一些限制性措施。如意大利对本国居民购 买国外证券实行抵押金制度,以限制资金外流并且促进国民购买国内证券。法国则在1968年 底——1969年8月下达了一项禁令,禁止居民购买外国证券。
  在外国居民购买本国证券方面,绝大部分国家法律对外国居民持有本国公司股份的比例做了 上限规定。如根据澳大利亚《银行(持股)法》规定,外国人单独或联合持有澳银行的股份 不得超过10%,在无线电和电视转播行业的外国投资的直接或间接控股不得超过20%。菲律 宾法律对于外国投资参股具体限制的项目有:银行机构(70%)、储蓄和信贷机构(60%)、 公用事业(60%)、金融公司(60%),沿海贸易(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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