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建立:仍未有穷期----对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15日《通知》的评析
邱永红
【全文】
证券民事赔偿机制的建立:仍未有穷期
邱永红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
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上和以下均简称为
《通知》),
《通知》宣布,已被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上市公司或证券公司,股民因其虚假信息披露受到损失而向其提出索赔要求的民事诉讼,从即日起可以被法院受理,此前关于此类案件“暂不受理”的规定宣告作废。 也就是说, 从这一天起,投资者对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可以理直气壮地依
《通知》的规定诉诸法院要求侵权赔偿,曾经向投资者暂时关闭的法院大门,已经打开。
一、
《通知》出台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涉及证券市场民事侵权赔偿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而广大投资者有着非常强烈的要求,希望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得到司法的保护。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这则
《通知》规定暂时只是有条件地受理和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但这是我国证券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是顺应民心和依法治理证券市场的重要表现,有利于制裁目前证券市场存在的各种侵权行为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宗旨落到实处,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法制建设的稳步推进均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它必将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对受到不法行为损害的投资者通过民事赔偿补救,可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民事赔偿最直接的目标作用是补偿投资者因虚假信息造成的损失,这与以前市场监管中只注重刑事责任而没有注重民事责任不同。刑事责任解决的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经济秩序,而民事责任解决的是当事的人的经济利益补偿问题,这两种责任是不能互相替代的。行政处罚并不能解决投资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那么赔偿机制的启动,它解决的是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的实质的保护,得到一种补偿问题。这也是我们证券市场的根本价值所在。证券市场是投资者的市场,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目的就是逐利。失去了对利益的保护,别的保护也就失去了其根本的目标。如果投资者因不法行为损害而得不到补救,投资者就必然会减少投资甚至丧失投资信心,也就必然阻碍资本的流通,最终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其次,它对规范市场、纠正和遏制各种违法和违规行为具有重要作用。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初创阶段,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相比具有不成熟、不完善的特征。除了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犯罪行为以外,民事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只有建立和完善了证券市场上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才能使任何不法行为者在从事不法行为后,都有可能被推上民事赔偿诉讼的被告席,而无论其是否已经承担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一旦有效地通过民事赔偿机制制裁不法行为,即会对各种违法行为起到警示和遏止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