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案评析――兼谈WTO专家组报告的特点
杨国华
【全文】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是一个非常有名的法律,世界上鲜有其他法律的知名度堪与该法相匹敌。美国常常使用这个法律,对其他国家的贸易措施进行调查,继而与其他国家进行谈判,并且威胁谈判不成就进行报复。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例如欧共体和日本,都深受其苦,对这个法律有切肤之痛。所以,当欧共体就该法律在WTO中起诉美国时,有17个国家作为第三方参加了案件的审理。可见大家对这个案件的关注程度。[1]
如果说WTO成立之前,美国有理由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这样做,现在WTO成立了,多边贸易体制有了一个很好的争端解决机制,并且WTO要求争端应多边解决,不允许一成员自行决定另一成员的做法违反WTO而采取报复措施,那么美国这种“单边”工具还能继续使用吗?
本案专家组得出了一个令人惊讶的结论:“301条款”不违反WTO。
对于欧共体指控第304节、第305节和第306节违反WTO“争端解决程序谅解”(DSU)有关条款的问题,专家组从条约法解释规则,到实际生活中的例子,[2]旁征博引,证明这些条款本身是“初步违反”WTO的,因为按照这些条款规定的程序,美国贸易代表(USTR)有可能会在WTO争端解决程序结束前就作出决定,或采取措施。顺便说一下,“301条款”和WTO协定摆在专家组面前,二者是否相符,专家组进行了大量的论证(reasoning)。例如,为了说明第304节是否违反DSU第23条第2款(a),专家组先是简述了双方的观点,随后讨论了该节法律用语的含义、该节法律用语与成员在第23条中的义务(包括第23条义务的双重性质、违反该条的立法等)、根据维也纳公约的条约解释规则对第23条第2款(a)的解释(通常含义、善意、结合条约的目的、结合上下文),得出了对第304节的初步结论。这一部分的论证,洋洋37页,令人心服口服。这也正是WTO专家组报告的引人入胜之处。
至此,读者可能会口干舌燥,一颗心提到了嗓子眼:捏捏专家组的裁决书,大半已过;翻翻专家组最后的结论,是说“301条款”不违反WTO。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此时真有读中国章回小说的悬念感。特别是,专家组报告很厚,有370页,[3]不大可能一口气读完,常常是看到精彩处不得不搁下。这更把读者的胃口越调越高。读专家组报告时的心情,真是“痛并快乐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