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源于对理性的信任,因为法律是理性的。
人们信任理性是有根据的。考察人类理性的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人类理性的每一个进步,都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在人类的野蛮时代,人类主要是凭本能而生活,即凭生命欲求生存的本能意识而生活,随着实践的发展(主要是涉猎),原人逐渐向智人进化,这个过程大约持续了数十万年,终于人类社会诞生了(6)。在这一心智转换的过程中,有一个文化或人类心智发展的中介,这即是原始人对对象世界无感觉的物我不分的自然意识,发展到心智对对象世界有感觉反映能力,以至产生对周围现象和自身生命现象的神秘感,万物有灵感,以及后来的禁忌、图腾、宗教、神话等,其中,原始图腾,宗教,神话标志着原始自然意识的终结和自我意识或初级理性意识的开端(7)。于是,理性的产生即把人类带入了文明。后来,人类理性精神以荷马时代诗性智慧为中介,第一次以概念形态出现在古希腊哲学中,形成宇宙理性观和人本理性观,表现为最早的赫拉克利特的“逻各斯”,以及其后苏格拉底的“德性”,柏拉图的“理念”,亚里士多德的“隐德来希”(灵魂)等,古希腊人也正是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创造了辉煌的希腊文明。然后,理性观念经过宗教理性的异化,呈现短暂的曲折,最终在启蒙时期得到飞速的发展,形成对社会全面控制的理性文化,其间,笛卡尔,亚当.斯密具有代表性。作为唯理主义的开创者,笛卡尔坚持“我思故我在”,在“怀疑一切”的口号下提倡用理性思考我们周围的事物,他指出“人之所以异于禽兽,就在于人的理性禀赋”。 亚当.斯密则创造性地将理性与利益结合起来,形成“经济人”假说,他提出“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是人的本性”。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古典经济学,更促进了自由贸易的发展。启蒙时期及近代资本主义所取得的经济,文化,科技的巨大成就再次让人们感受到理性的惊人威力,于是,在此基础上,绝对理性主义悄然兴起,黑格尔以“存在即合理”的假定扛起理性主义的大旗,他认为“哲学思维只是以自身为先决条件,历史涉及理性,并且只涉及理性”(8)。理性在此理论的指导下逐渐走向“神化”和“决对化”,同时,人们却也发现了隐藏在繁华外表下的精神虚无,终于,生命哲学,存在主义,精神分析法,后现代主义思维向理性发起挑战,理性在成为短暂“天神”后又走下了“神坛”。但无论如何,理性为人们带来的利益已足够让他们信任理性,一定程度上讲,人类发展的历史就是理性发展的历史。因此,人们对理性的信任无可厚非。
法律是理性的,这是人们信任法律的基础。一个佚名的政治家曾发表这样的演说:“大小城邦,人们的全部生活受本性和法律的统治。在这两者之中,本性是无序的,因人而异,而法律却是共同的,约定的,对一切人都同样。本性会堕落,通常有卑鄙的欲望,有这样本性的人会做坏事,而法律是以正义,善和福利为目的......如果废止法律,给每个人做他愿意做的权利,不但政制被摈弃,生活本身也被降低到野兽的水平”(9)。这是人们对法律信任的最朴素的语言,其中,本性代表欲望和非理性,法律代表理性。
然而,法律为什么是理性的?也许这个问题过于简单,在学者的论著中鲜有论述。但笔者认为从哲学上讲该问题并不简单,对他的研究也很有价值,有助于我们加深对法律本质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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