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WTO体制下两岸关系的法律地位
在中国台湾加入WTO之前,一些学者担心台湾会针对中国大陆提出所谓“互不适用条款”,但台湾最终并未在部长级会议上通过决议前提出“互不适用”,这就使得WTO体制下的法律文件对于中国大陆和台湾都具有法律效力。从而,这也使得两岸在WTO体制下面临直接对话的可能。
台湾当局目前要在不表明一个中国原则的下,就两岸经贸问题与中国大陆进行官方谈判。而中国大陆则坚持,由于台湾不愿明确接受一个中国原则,无法恢复大陆的海协会和台湾的海基会之间的协商机制,因此,只能用“行业对行业、公司对公司、民间对民间”的方式磋商 解决“三通”即通商、通邮、通航问题。双方因此陷入僵局。正确认识两岸在WTO体制下的法律地位,是恢复海协会与海基会之间的协商机制,解决两岸“三通”问题的关键。
对于这个问题,必须澄清的是:WTO体制并非是超国家的法,它只对成员方参加的各项协议所作出的承诺的范围内有管辖权,而对成员方未作出承诺的部分和领域以及纯属成员方主权内的事项不具有任何管辖权。因此,中国大陆与台湾进行“三通”问题的谈判在性质内纯属主权国家内部的事务,WTO以及其他成员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预。对于大陆来说,关键是要让台湾承认一个中国原则,这才是两岸谈判解决“三通”问题的前提。而台湾要求的是,在与大陆平等、对立的基础上进行谈判,换句话说,台湾不愿坚持是中国的一个独立关税区的前提下,与大陆进行经贸方面的磋商。因此,两岸至今不能“三通”是台湾的政策障碍所致,而绝非是台湾当局所说的“中共始终以政治性前提限制两岸三通会谈”所造成的。在中国大陆与台湾已经加入WTO的形式下,台湾当局高层人士又多次称要在WTO框架内谈“三通”。台湾当局的这种说法,显然是希望利用国际多边框架达到回避“一个中国”原则进行两岸协商,而将台湾问题国际化,这是不能允许的。总而言之,在WTO体制下,两岸虽然是WTO的正式成员方,但其法律地位从根本上说依然是一个主权主权国家内部中央政府与独立关税区的关系。
四、WTO体制下“三通”问题的解决
“三通”的含义为通商、通邮和通航。对于通商是关于货物贸易领域的问题,是WTO体制的管辖范围,这一点,两岸双方是没有异议的。通邮其实早已实现。关键是通航问题,对此中国大陆与台湾的认知仍有差距。中国大陆认为,通航属于服务贸易的范畴,完全属于WTO体制的管辖;而台湾认为WTO只规范货物贸易而并未规范所有的服务贸易,通航不属于服务贸易的规范领域,因此不属于WTO体制的管辖范围。笔者认为。台湾当局的理解其实是不全面的,WTO与GATT相比,就在于其不仅规范货物贸易,而且还规范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领域。要解决两岸的“三通”问题,关键在于确定通航是否属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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