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语
举证责任在
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它关系着利害关系方能否在诉讼中取得胜利。同样,在WTO的法律框架中,对举证责任的研究也是举足轻重的,它关系到各成员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否在争端解决中获胜。本文借鉴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概念,分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举证责任的不同理解,笔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两大法系的对举证责任规定的共性。进而笔者分析了WTO的举证责任规定的一般原则,包括程序法的规定和实体法的规定,提出DSU举证责任的两条规则:1.申诉方必须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申诉方的行为违反了其在WTO协定项下应承担的相关义务。2.援引例外条款或提出反证的被申诉方必须承担提出最终证据的举证责任。最后笔者重点分析了WTO实体法中TRIPS协定中方法专利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问题,提出该举证责任为“有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相信本文对于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及对我国的诉讼方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起诉和应诉过程中,都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 张忠钢,上海外贸学院国际法专业2000级研究生。
王岩,复旦大学行政法专业2000级研究生。
王怀安主编《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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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2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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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发荣等主编《中国民事审判学》,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54页。
陈刚:《美国证明责任法理序说》,见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35页。
Henry Campbell Black M. A, Black'' s Law Dictionary, Fifth Edition. Page 178, West Publishing C.,1979.)
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指在特定的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的具体方法,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一些难以证明的案件事实,根据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应由提出这种事实的人承担举证责任时,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要求,提出这种主张的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而由否认侵权事实的对方当事人对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事实或对其主张的负责事实负举证责任。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3条第8款。参见《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贸关系司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3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