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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和两岸的“三通”问题

  乌拉圭回合谈判并未就海运服务达成实质性协议。在谈判期间,各国对海运业的概念、分类及谈判的具体内容、方式等问题基本上达成了共识。海运业的谈判集中在国际海上运输、海运辅助服务和港口服务三个方面,其中国际海上运输包括班轮和非班轮市场,海运辅助服务包括船代、货代、装卸、仓储、集装箱场站、结关六项业务;港口服务指靠泊、货物装卸、供油、供水、引航等通常发生在港口的与船舶有关的服务。虽然不同国家集团对海运谈判都表现出了极大的重视,但对谈判结果的期望值却各不相同,北欧、欧盟、日本、加拿大等极力要求达到高水平的自由化,非洲国家则坚持《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规定的货载分配原则,而美国的态度较为消极。在谈判尾声阶段,海运成为欧盟与美国之间的一项重要谈判内容,但由于双方在农产品、音像产品等其他议题上的分歧,以及美国在开放海运市场方面的实际困难等综合原因,致使双方没有对海运开放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只有32个国家(大多数为发展中国家)对海运作出了承诺,而欧盟、美国及大多数0ECD国家均撤回和削减了初步开价。因此,未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上达成协议。1994年4月举行的结束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部长级会议决定设立海运谈判组,继续进行海运谈判,并在1996年6月底以前结束。
  海运谈判组自1994年5月以来共进行了16次会议,并穿插进行了双边市场准人谈判,但由于美国不愿意作出实质性开放承诺而导致谈判失败。1995年1月1日WTO成立后,WTO服务贸易理事会据此作出了暂停海运谈判的决定。
  由此可看出,海运服务还未达成专门的协议,但由于海运服务是服务贸易的一种,它仍然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管辖范围,必然符合总协定的总体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以及市场准入原则等。
  由此可见,“三通”中的通商、通邮和通航完全是WTO体制下的管辖范围,两岸作为WTO的正式成员方,都有义务实现“三通”,否则将违反WTO体制下的法律义务。入世后,若台湾不同意实行“三通”,则中国大陆可与台湾进行磋商,若磋商不成,可以诉诸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专家组程序和上诉程序解决。
  五、结语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发言人曾指出“祖国大陆与台湾之间可能发生的贸易争端属于国内事务,是主权国家与其自己的单独关税区贸易纷争,我们自己能够协商解决这些事务,不需要第三人的插手。”从中可以看,中国大陆是不情愿将两岸关系诉诸第三方解决。但笔者认为,对于中国大陆与台湾双方磋商不能解决的贸易争端,比如台湾迟迟不肯实现与大陆的“三通”问题,我们则可以将此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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