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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和两岸的“三通”问题

WTO体制和两岸的“三通”问题


张忠钢 王岩


【全文】
  试析WTO体制下的两岸“三通”问题
  张忠钢  王岩*
  内容提要: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相继成为WTO的成员方,但两岸“三通”问题还未解决,如何认识两岸在WTO体制下的法律地位,以及如何在WTO体制下解决“三通”问题,是本文拟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三通 WTO体制
  一、引言
  中国大陆于1986年7月11日正式提出复关申请,经过15年的艰辛谈判,按照《WTO协议》有关加入的规定,结束了与美国、欧盟、日本等37个提出与中国进行双边谈判的成员方的双边谈判,中国入世的所有法律文件最后在2001年9月17日中国工作组第18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世贸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中国大陆入世的决议。而1990年1月1日,中国台湾以独立关税区的身份正式提出申请加入关贸总协定,经过11年的谈判,完成了与26个成员方的双边市场准入谈判,继中国大陆之后,中国台湾的入世法律文件也在2001年9月19日世贸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得以通过。
  如何认识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在WTO体制下的法律地位,以及如何以入世为契机解决两岸的“三通”问题是本文拟研究的问题。
  二、 WTO体制的法律框架结构
  WTO体制的法律框架是一种松散型的结构,它不象一般的国际组织的设立具有统一的法典,而是采用多种法律文件并存的形式共同组建其庞大的国际法体系。从GATT到WTO,严格来说,并不是取代,而是一种有改进的并入。因为在WTO体制下,GATT依然存在,只是GATT 1994取代了GATT 1947。WTO体制的法律文件浩如烟海,博大精深,但从贸易涉及的不同领域上看,可分为货物贸易多边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三部分,其中货物贸易多边协议包括GATT1994、农业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技术性贸易避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反倾销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又下设GATs第二议定书-金融服务、GATs第三议定书-自然人流动、GATs第四议定书-基础电信、GATs第五议定书-金融服务 。从法律性质上看,WTO体制的法律文件可分为实体性法律文件和程序性法律文件,前者包括货物贸易多边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具体为成员方设定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后者包括争端解决机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下可能产生的争端的一套统一规则,涉及GATT、《WTO协议》本身及其后所附全部货物贸易、GATs和《TRIPS协定》;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在于对各成员方的全部贸易政策和作法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的影响进行定期的集体审议和评估 。从法律文件的参加方来看,又可分为多边性贸易协议和诸边贸易协议,后者包括民用航空器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其中,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已在1997年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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