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某种违法后果,而仍然进行此行为,有意促成该违法后果的发生。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违法后果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了但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违法后果。
那么,判断注册会计师的主观过错的标准是什么呢?是有关的法律法规,包括《
民法通则》、《
注册会计师法》、《
公司法》、《
会计法》、《
证券法》等。具体而言,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包括《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
注册会计师法》第
21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35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因此中注协制定、财政部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既是部门规章,又是行业内的权威标准,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必须遵照执行。如果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不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就认定其具有过错。反之,如果验资机构已经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和验资规则进行验资,尽了验资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即使出现了验资报告与事实有不符之处,也不能认定其有主观过错,这是法定的抗辩事由。
注册会计师虚假验资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就是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准则的行为会对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违反《
注册会计师法》第
21条规定,即四个“明知”和一个“应当知道”的禁止性强制规定,没有按照准则规定的程序出具验资报告,就是注册会计师主观上的故意,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谓过失,就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致使危害后果的发生。就注册会计师过失的本质来说,乃是执业时背离了法律和职业道德、执业准则对其提出的恪尽职守的义务。因此,对其过失的判断标准,可以理解为职业谨慎和关注义务应达到的程度。当然,过失包括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区分这两者的差别也比较困难。在过失的心理状态下,注册会计师一般是能够遵守有关的验资规则,只是由于自己的疏忽或者自信才致使虚假验资后果的发生。
(四)虚假验资报告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