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验资的民事责任
尤孝才
【全文】
虚假验资的民事责任
尤孝才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北京 101149)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天性,决定了她从诞生的那一天起便担负着面向社会公众的责任,决定了她是一门责任重大的职业。综观西方注册会计师近二百年的发展历史,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一直是西方会计师界和法律界经久不衰、直至目前尚未彻底解决的热门问题。恢复重建20多年的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在依法规范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不可替代的作用,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注册会计师事业能否健康顺利地发展,不仅关系着其本身的兴衰存亡,更关系着社会经济秩序能否规范、协调。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事务,因种种原因被认为出具了虚假或不实的验资报告而引发民事纠纷,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由于法律对此问题的有关规定比较原则,各地法院在审理中也因其认识的差异出现了不同的做法与判例。这种现象既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有损于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本文仅以验资业务为切入点,从现行法律规定出发,以法理结合司法审判实践对会计师事务所对除委托人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民事法律责任作一些探讨,以明确会计师事务所民事法律责任。
一、验资、验资报告的作用
验资,即验证企业注册资本,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验。验资报告即注册会计师根据资本验证的结果,给委托人出具的报告。
“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这是《
注册会计师法》第
14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法定的审计业务之一。本条同时规定:“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证明效力。”除《
注册会计师法》之规定外,《
公司法》、《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公司及其他企业在设立审批时,必须提交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报告。另外,企业因合并、分立、发行新股、转证股权、增资或减资超过20%以及年检时,都需要注册会计师对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相关的资产、负责进行审验。由于经济体制不同而带来的在公司设立管理方式上的不同(我国目前在公司设立问题上实行的是核准制,西方发达国家和世界上大多国家实行的是登记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注册会计师业务中没有验资业务,因而也无所谓验资引起的法律责任一说,因此可以说,验资业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注册会计师业,而且是中国注册会计师重要的法定业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