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特征
犯罪的构成特征是此罪与彼罪区分的界限,他揭示的是某罪最本质的属性与特征,是其所以为此罪而非彼罪的缘由。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 客体特征。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什么?国内外刑法学界尚无定论。我国《
刑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定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侵犯知识产权罪”中。而我国《
刑法》分则中划分不 同章节是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主要依据的。这说明我国官方倾向于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界定为复杂客体。而国内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认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一方面侵犯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侵犯了国家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制度。20 2,认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所有权,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1 3认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22 4,侵犯的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市场管理秩序,又侵犯了权利人有关商业秘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23 5,认为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专有权。24 6,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享有的保密权。25根据刑法学与法理学的基础理论,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或威胁的社会关系。26首先,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是权利人专有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开发与保护一般都投入了大量的人才、物力和财力。商业秘密的实际运用能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上的优势。一旦商业秘密被他人不正当的获取、使用或披露,就会给权利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丧失竞争上的优势。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所有权。其次,商业秘密是市场经济竞争的必然产物,有市场就有竞争,就有商业秘密存在。正当的市场竞争有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不应禁止,而应鼓励与倡导。但不正当的竞争往往扰乱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侵犯了国家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而我赞成2的观点,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其直接客体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有权,而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 客观特征: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27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
刑法》第
219条规定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首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行为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根据《
刑法》第
219条第四款之规定,权利人是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经权利人许可使用的行为当然是合法行为。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及禁止性规定,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范畴,自然也不能构成本罪。其次,该行为客观上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涵义前面以详细介绍过,这里不在赘述。商业秘密权利人对自己的商业秘密的使用,披露无所谓侵犯,只有不正当获取、使用、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他人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了的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包括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再次,行为人客观上必须实施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了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行为:1 以盗窃、利诱、胁迫等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盗窃是指行为人采取秘密的自认为不被人知的手段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利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地位、美色、工作条件等引诱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以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者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财产、名誉、揭发其违法或违反社会伦理道德之事相要挟,迫使权利人或知悉商业秘密的其他人员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而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违背当事人意愿,而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其他违法手段。 2 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本罪规定的重大损失就是因此而起。若侵权者未曾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则不可能对权利人造成损害。所谓披露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以一定的方式公诸于众的行为。而使用是指行为人将非法取得 的商业秘密予以应用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是指行为人允许他人使用其不正当商业秘密的行为。这种使用可能是有偿使用,也可能是无偿使用。3 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这种行为通常是基于职务、业务关系或许可关系等合法途径而知悉商业秘密的特定人,违反了与权利人的保密性约定,或者违反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披露商业秘密,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4,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这是指行为人客观上确实知道或者根据客观请况推断“应当”知道。如不可能知道则不构成该行为 。最后,行为人实施了以上四种行为必须在客观上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若行为人的行为并未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亦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