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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几个环境法问题

  四、环境标志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环境标志是一种贴在产品上的图形,证明该产品不仅质量符合环境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和处置等过程中也符合规定的环保要求。环境标志一般有三种,一种是由生产者自己授予的标志,一种是由产业协会授予的标志,一种是由政府部门或独立的环境团体授予的标志。其中第三种的权威性最高。[5]
  环境标志的目的是通过引导消费来促进对环境无害的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和限制对环境有害的商品的生产和流通。环境标志制度对于促进环境保护十分有效,它首施于1978年的联邦德国,称为“蓝天使”,现已有3600种产品贴有环境标志,日、美、加于1988年开始实施。新加坡、台湾地区也于1992年开始实施。 1993年9月,我国公布了环境标志图形。1994年5月17日。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委员会在北京宣告成立,它将使我国绿色产品的设计、开发、使用进入一个大发展的时期,同时,也可以增强我国产品的出口竞争能力,限制污染产品的进口。
  环境标志既是一种促进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又可构成限制贸易手段。在国外,利用环境标志来对进口产品作贸易限制已是司空见惯,如果没有环境标志,进口产品将受到数量和价格方面的限制,由于发展中国家受资金和技术等原因的限制,获得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志难度较大,但如果不能获得环境标志,这些国家企业的出口产品将无法与国外获得标志的同类产品竞争,从而影响其进入别国市场。如中国琴岛海尔生产的电冰箱在1990年之前,由于没有获得德国等国家的环境标志在进入市场时受到价格和数量限制。后由于应用环保技术且质量上乘,获得了“蓝天使证书”,迅速打入欧洲市场。我国应加强国际交流,增进了解,使我国的环境标志得到国际上的认可。
  为防止环境标志成为新的贸易壁垒,WTO要求其必须建立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在乌拉圭回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确认了与产品本身特征相联系的生产和加工方法以及认证程序,也关系到环境保护的技术标准认证,但前提是不可构成对国际贸易的不必要的障碍。在奥地利的热带木材案中,奥地利所使用的环保标记即被判为不恰当的贸易措施。奥地利于1992年6月通过立法(9月1日生效),要求所有的热带木材的产品都贴上说明其是热带木材的标志,以便将它们与贴附质量认可标记的木材相区分,而质量认可标记是颁发给坚持以“持续发展”方法管理森林的地区所生产的木材以及含该种木材的产品的。受这一立法冲击最大的是马来西亚、泰国及印尼。
  1992年11月,马来西亚以东盟的名义向GATT理事会提出异议,认为奥地利的这一立法是以环保名义采取严重地歧视和武断地限制贸易的措施,是一个危险的先例,在没有国际标准和国际一致认可的情况下就擅自采用单边的贸易措施,其实质是为了保护其本身的温带木材。马来西亚还否认自己的木材是在没有坚持持续发展下生产。最后,GATT支持了马来西亚的主张,认为奥地利违反了GATT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仅仅以木材的原产地,而不是木材本身的特性来使用环保标记,构成了对热带国家的贸易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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