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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几个环境法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国际社会已经制定了大量的环境条约和协定,其中许多条约都与贸易有关。但是国际环境条约主要是从保护环境的立场对国际贸易作出限制,因此关键还必须从确立新的贸易规则的立场出发来解决环境壁垒的问题。
  三、 可持续发展是国际贸易中的基本原则。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序言指出:缔约国在处理贸易和经济事物的关系时,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持续增长、扩大货物和服务贸易;同时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优化使用世界资源,力求保护和维护环境,以适合其经济发展不同水平的方式,加强进行上述努力的各种手段。
  可持续发展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可持续发展就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它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一为需要,尤其是世界上贫困人们的需要,应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二为限制,即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上施加的限制。这一原则首见于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1987年向联合国提交的《我们共同的未来》的研究报告。[3]
  可持续发展原则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指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关系,要求在地球环境资源的利益方面,在当代人的需要和后代人的需要之间实现平衡;其次指当代人与人、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穷人与富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在生活条件方面的巨大差距,是全球环境恶化和发展不可持续的基本原因之一,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首要任务,就是改变这种极端不公平的状况,发展,尤其是确保发展中国家的持续发展,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优先要求,同时发达国家必须改变不可持续的生活方式,并对全球环境的保护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第三指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可持续发展即意味着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以使当代人和后代人都能在良好的环境条件中满足其发展的需要。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是可持续原则在全球环境与发展领域内正式确立的标志。在诸多国际环境保护文件中均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精神。
  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序言中把可持续发展作为目标意义重大,因为该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法和组织法,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规定中有最高的效力,如与多边贸易协定的有关规定发生冲突,以前者为准。二、对成员有最高的约束力。要求每个成员应当保证使其本国法律、管理和行政程序,与之规定的义务相一致。成员对该协定的任何条款不得保留。[4]
   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其他法律文本,有许多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把贸易与环境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体现着可持续发展原则。如附件1A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若有助于消除严重的环境压力,且采取最合适的环境手段,可考虑接受环境补贴。<<技术贸易壁垒协议>>规定:不得阻止任何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第20条的规定等等。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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