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承运人责任限制初探
王琳
【全文】
关键词:承运人、限制性债权、《海牙规则》、黄金条款、《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择诉、单位限制、船舶限制、《
海商法》、首要条款
内容简介:我国的《
海商法》有关承运人责任限制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是船舶责任限制以及单位责任限制。而在这二者之间,单位责任限制又是首位适用的。船舶责任限制虽然是第二位适用,但却可以超越前者,进行二次限制。在适用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时,承运人必须注意与“黄金条款”相脱钩;在适用船舶责任限制时,要注意各个国际和地区之不同的标准。
我国是国际上的海运大国,我国的船舶总吨位已经位列世界前列。但是由于受世界各国贸易往来的日趋频繁以及近年来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影响,如今海上贸易货物损害赔偿诉讼的数目也日趋增加。所以,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限制、规避承运人的风险,首先对促进我国航运业的发展十分重要;其次,由于在我国近乎所有的轮船公司都是国有企业,所以研究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制度,也对避免我国国有资产的流失有着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我国也是出口大国,我国的货主也应该对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制度有所了解,以便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本文试图以海上货物损害赔偿为主要对象,借以讨论海事损害赔偿中承运人责任限制的立法现状,并且提出在现行的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中的一些问题及解决的办法。
一、我国《
海商法》有关承运人责任限制的法律规定及其联系
1992年七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
《海商法》),由于
《海商法》在其制定的过程中广泛地参考了国际公约和惯例,故曾一度被认为是一部我国法律体系中最具国际性的国内法,而且在世界范围内也具有一定的领先的地位。关于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我国《
海商法》主要在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中的单位责任限制以及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以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