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S框架下我国海运服务对外开放问题探讨
liuzhi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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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S框架下我国海运服务对外开放的问题探讨
[概要]一旦我国加入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即GATS)的生效将给我国服务业带来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压力,海运服务也一样。本文通过对GATS与我国海运服务对外开放的现有立法和实践分析,认为GATS给我国海运业对外开放的压力不是既有承诺,而是谈判进展,并提出我国海运服务业应做好的对策准备。
[关键词] 海运服务 开放 探讨
一、我国海运服务对外开放的立法和实践
考察我国海运服务对外开放的立法和实践,可以分别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两方面展开论述。
1、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是指外国海运服务企业进入我国海运市场时的各种条件与限制,此种条件与限制越宽松,是海运服务自由化程度越高的表现。由于海运服务涉及多方面,所以我国海运服务市场准入的自由化程度,也应从多方面观察。
沿海运输权。沿海运输权禁止外国航运企业享有,这是许多国家的做法。我国也一样。在1992年前,原则上是禁止外国航运公司进入我国沿海及内河运输市场的。如1987年10月1日施行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件》规定:未经交通部准许,外商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我国沿海、内河运输。但随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政策与法律出现松动。在1992年7月25日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交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指出:允许适度发展中外合资水路运输企业,从事我国境内沿海和内河运输。1993年7月1日起实行的《
海商法》第
4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1994年颁布的《
船舶登记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中国籍船舶至少50%的所有权由中国公民或企业拥有,船员应为中国公民。
班轮运输。1990年6月,
交通部发布《国际班轮运输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国对外开放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的国际班轮运输,允许外国航运公司从事依靠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应通过其在我国港口的代理向交通部提出书面申请。1992年,国务院相关文件进一步指出,对国内船公司无力开辟的航线或班轮密度不够的航线,应本着对等原则吸引外资班轮或侨资班轮挂靠大陆港口。截止1996年底,我国对外轮开放的港口81个,审批进出我国对外轮开放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航线110多条,计1200多个航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