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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wto与山西检察工作

  与WTO规则、规范要求相比,我国在立法体制、经贸法律法规体系方面有明显的不适应。
  1、立法体制弊端较多。“入世”要求我国要有统一的法制,消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的冲突。但目前我国层次众多的立法体制让人眼花瞭乱。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括法律性文件共有300多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800多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近8000件,部门规章、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近40000件。一方面制定这么多的法规、规章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另一方面不少法规、规章规定和内容超越了权限;有些法规、规章的规定同法律相抵触,或者法规之间、规章之间、法规与规章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
  2、经济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由于我国现有立法有相当一部分带有计划经济痕迹,与WTO要求的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贸易体制不相适应。无法可依或法律依据不足的现象相当普遍,法律法规内容含糊不清,规定过于笼统,解释空间过大,造成执法难、随意性大的现象经常发生。
  3、法治意识淡薄。法规政策统一性、稳定性、连续性不够,法规和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差。只习惯于按政策(红头文件)办事,而不重视依据法律行事;只重视对上级负责,不重视对法律负责。一个地方一个政策,影响中央政府统一对外履行承诺的能力。WTO本身就是规则体系,它强调法制统一观念、正当程序观念,法律法规一定要公开透明,并且在指定的刊物上公布。那些内部文件和电话、电视会议精神等是不能算数的。
  因此,全面增强法律意识,改革现行立法体制,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建立健全一套与WTO规则相符合的有关法律制度,将是中国加入WTO后面临的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当前面临的挑战首先就是必须按WTO的要求,对“浩若沧海”的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有针对性的立、改、废。
  二、“入世”对山西检察工作的挑战
  中国加入WTO,给山西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山西检察机关同兄弟省、市检察机关一样,同时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检察队伍不断壮大,检察业务硕果累累。尽管山西作为中部地区的欠发达省份,检察机关的办案条件、技术装备受到制约,但山西的检察干警们恪尽职守、甘耐清贫、知难而进、刚正不阿,把忠诚、公正、清廉、严明落实于平凡的岗位职责中,在开拓进取中推动了检察事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但也应该清醒地看到,由于受地域经济、经费保障、信息渠道以及自身素质等多方面的影响,山西检察工作和兄弟省市相比,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中国加入WTO,最大的变化将是法制环境的变化。对山西检察工作来说,也意味着更多的机遇、更艰巨的任务和更严峻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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