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wto与山西检察工作
张志云
【全文】
试论WTO与山西检察工作
经过长达15年“黑发人变白发人”的艰辛谈判,中国终于踏入了WTO的门槛。我们在欢欣鼓舞的同时,更多地是感到严峻的挑战和冲击。研究探讨加入WTO之后对我国法律界以及山西检察工作会有哪些具体影响?山西检察工作如何积极应对“入世”冲击?显然是紧迫和必要的。
一、WTO及其对中国法律的冲击
(一)WTO的本质
WTO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自由竞争为基本原则的一整套规范世界市场运行行为的组织。WTO法律体系是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等29个独立的法律文件和31个决议、宣言组成。它涵盖了货物贸易、投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广泛领域,是世界贸易活动的综合体,为规范国际商业贸易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
1、WTO的宗旨
WTO的基本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不断增长;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确保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增长份额和经济发展;最适宜地利用世界资源;建立一个统一完整的多边贸易体系。
2、WTO的基本原则
WTO有四条基本原则,第一是非歧视性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第二是公平竞争原则,包括不得倾销、限制补贴;第三是透明度原则,主要是针对政策与管理行为;第四是贸易自由化原则,包括关税减让、互惠和取消数量限制等。
3、WTO的职能
WTO有三个重要的职能,第一个职能是制定全球经济运行的多边规则,并且监督这些规则的实施。第二个职能是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进行开放市场的谈判。第三个职能是争端解决。
4、WTO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机制是WTO的一个重要职能,是保障多边贸易体系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的核心因素,目的在于为争端寻求积极的解决办法,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多边原则(不主张采取单边行动);统一程序原则;协商解决争端原则;自愿调解与仲裁原则;授权救济原则(被诉方撤除与协议不符的措施,补偿,终止减让或其它义务);法定时限原则(60天内通过专家小组的报告);发展中国家程序特殊性原则(给予适当照顾)。
(二)“入世”对我国法律的冲击
接受并且在国内适用WTO的法律规则,是中国政府申请加入WTO的国家承诺。WTO并不要求非成员国必须加入,但一旦申请加入,即承诺受其条款约束的义务,从而奠定了WTO规则优于各国国内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