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我们从历史的、实践的角度论证了方法论现代化的必然性,下面我们从哲学的、理论的角度来进行论证。
从哲学的角度来说,人类智力的发展是不断从简单到复杂、从综合到分化、从远到近的。如果我们将前面论述过的本质主义与实证主义加以对比,我们就会发现本质主义到实证主义的发展,其实明显地体现了人类认识和智力发展的规律。
本质主义 认识的幼稚期 实证主义 认识的成熟期
抽象本体 对象简单化 现实本体 对象复杂化
先验主义 对象混沌化 经验主义 对象分解化
演绎推理 理想化认知 归纳推理 现实化认知
直觉为主的认知模式 非理性化,容易导致不可知论 经验为基础、理性为指导的认知模式 理性化、实证化
道德主义幸福观 理想的幸福观,但容易导致非人性化 功利主义幸福观 现实的幸福观,真正的人性化
单一的理想人格 将人的存在的单一化归类 平等的现实人格 承认人作为个体
法学受制于哲学和神学 重视彼岸的、远离人的本原 法学独立 重视此岸的、近身的、现实的人
从上图中对比中,我们会看到本质主义向实证主义的发展不是单纯的存在于西方的历史中,这个规律存在于作为具有共性的个体的“人”构成的集体的“人类”社会中,因为这个规律无论是在单个个人的认识的发展的过程中(每一个人的成熟其思维方式也同样发生了这样的转变,每一个读者都可以利用此图来反思自己),还是在人类整体认识的发展过程中(可以对比东方历史与西方历史、对方哲学与西方哲学)都经历了前一种思维方式向后一种思维方式的必然转变。
二、从本质主义到实证主义:中国法学方法论现代化的现实性认识
前面第一部分,我们论证了本质主义向实证主义发展的必然性,下面,我们来论证这种必然性在世纪交替的今天,如何使中国法学研究方法论实现这种转变的现实性。
西方的历史和人类认识的规律显示,法学研究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现代化的实现具有一些必要条件,具体有:社会精神的世俗化(幸福观的功利化、现实化和理性化[参见第以部分关于实证主义的特点的论述])、经济基础的市场化和科技化,以及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法治化。那么,世纪交替的今天,中国法学要实现这种现代化,就必须满足这些必要条件。
下面我们从经济、政治和社会精神来考察这些必要条件的现状,以便说明中国现在具备了这种认知模式、认识论、方法论转变的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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