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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主义到实证主义:中国法学方法论现代化的必然性和现实性

  (10)在幸福观上,认为真正的幸福是精神幸福。认为知识、道德(苏格拉底)、正义理念(柏拉图)、天堂(神学)、自由(康德)等是衡量幸福的唯一标准,现实的、感性的幸福是低级的,应当被抛弃的。在精神幸福与物质追求发生矛盾时,精神永远是高于物质的,即强调幸福的本质是先验的。
  2、实证主义的含义与特点
  实证主义的创始人,当然也是第一代实证主义的代表人,是法国人孔德。他提出了实证主义的基本的观点:即哲学应该效仿实证科学(数学、天文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致力于描述直接观察到的现象之间不变或相似的关系;满足于相对而准确的知识,而不是绝对含糊的知识,不应再探求现象的内在原因,而应把关于万物本原的哲学当作形而上学加以抛弃。
  实证主义与本质主义的最大区别,我们可以从“本质”与“实证”这两个词的基本含义来理解。所谓“本质”就是确定不移的本原;而所谓的“实证”一词,在实证主义的看来至少可以作以下理解:
  第一、实证意味着现实的,而不是空想的。即实证主义的本体是现实、具体的本体,而不再是抽象的本体。
  第二、实证意味着有用的,而不是无用的。哲学的目的不是为了满足人的好奇心,而是被用来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
  第三、实证意味着精确的,而不是暧昧的。反对超越人的理性能力去谈论事物,因而提倡明晰性、坚固性。
  第四、实证意味着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反对形而上学否定现实的景象,应以建设为目。
  第五、实证意味着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实证主义反对任何绝对化的知识。
  综合上面对实证主义的基本含义和原则的认识,以及考察实证主义的发展,可以看出实证主义与本质主义相对立的具有以下的特点:
  (1)实证主义指向的本体是现实的人。不再是非人(神)、超人(理想的人)。现实的、感觉的、具体的人成为实证主义的考察和关怀对象。这一点,哲理法学派的康德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他宣称:“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在法学中,认为“法理学科学(或简称法理学)所关注的乃是实在法,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5所以,国家制定的实在法成为法学研究的唯一对象,“法律实证主义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研究的范围之外,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制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内”○6。
  (2)实证主义的认知倾向是经验主义的,其认知模式是以经验为基础、以相对理性为手段的。先验的直觉,作为超人主体的认知模式被世俗化,大众化。
  (3)在理论的表达是上,采取“是什么”或“实际是什么”的方式。表现在法学中就是法律是什么(主权者的命令、规则体系、社会连带关系、利益体现)、法律实际是如何被操作的(制度、法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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