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由于本体是抽象本体,因而本质主义的认知倾向是先验主义的,其认知模式是以直觉为主导。先验主义是这样一种哲学认识倾向,即认为人类先天的直觉和逻辑是完全可以认识感觉世界的,即人们要取得对现实世界的认识和控制,首先必须从先验(在法学中表现为自然理性、人性、正义、自然法则)中去寻找。这样,先验的直觉和逻辑就取得了对理性和感觉的支配权。
(3)在理论的表达上,本质主义的基本方式往往是“应当是什么”,将理论认识定义在应然的层面。提出比如人应当是什么、国家应当是什么、幸福应当是什么、理性应当是什么、善应当是什么,法律应当是什么、良好的法律应当是什么等形而上学的命题。
(4)在理论的追求上,强调宏大叙事和体系完美。如果我们翻开奥斯丁以前的所有法学家的著作,在几乎每个法学家那里都会找到一个全面的、宏大的关于人(存在、幸福、发展等)、社会、国家、历史、伦理等的叙述的完整的哲学体系。
(5)本质主义方法论的创造者和坚持者,基本上都是哲学家。由于哲学在人类早期文明发展中的地位---即哲学是“科学的科学”,以及道德、法律和宗教尚未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所以哲学家就必然利用他们的知识、地位垄断和强化这种方法论。这一阶段的法学是哲学和神学的法学,而不是独立的法学。
(6)在理论的推理形式上则是演绎的形式。这些理论基本上都是以亚里士多德的形式逻辑的“三段论”为理论的叙说手段,其中先验的抽象本体就自然而然的成为了“大前提”。
(7)在对待人的态度上是倾向于“理想人”,即以一个符合先验要求的人作为现实人的标准,整个社会追求一个的理想的单一人格。柏拉图的哲学王(十分类似的是中国的君子、明君贤臣)、中世纪的上帝、古典自然法学中的理性人(自然人)等都是本质主义创造出来的“人”。
(8)在对待法律的态度上,都把法律看作是一种达到自己追求的秩序的一种手段。由于与对待人的同样的逻辑的原因,本质主义在对待社会的态度上是追求秩序,强调秩序优先。而为了取得这种秩序,本质主义都倾向利用教育的手段,来使所有的人以理想人为榜样,以便建立这种理想的、终极的秩序。在这些哲学家的眼中,法律只不过是这样一种教育的手段之一,比如柏拉图认为法律的首要作用就在于教育○4。所以,传统社会以法律义务为本位就不足为怪。
(9)在对待国家的问题上,认为国家是建立“理想人”生活的理想社会的手段,因而突出国家的强制性、工具性、权威性。比如,柏拉图的哲学王治国、中世纪王权对神权的臣服、古典自然法学的社会契约、霍布斯的“利维坦”等都是遵循着同样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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