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质主义到实证主义:中国法学方法论现代化的必然性和现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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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质主义到实证主义:中国法学方法论现代化的必然性和现实性
传统与现代的对立,不仅是价值观的对立、意识形态的对立,制度与规范的对立,而且也必然包含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对立。
基于这种认识,本文提出并论证法学方法论的现代化就是从本质主义方法论向实证主义方法论转变的过程,论证了方法论现代化的必然性,特别是论证了我国法学研究方法论实现这种现代化的现实性。
一、本质主义与实证主义的一般理论考察
(一)含义与特点
1、本质主义的含义与特点
方法论本质主义,是这样一种哲学认识论,即“往往以‘物质是什么?’‘力是什么’或‘正义是什么’之类语词来提出科学的问题,他们还认为,对这类问题给予透彻的回答,揭示这些名词的真实的或本质的意义,从而揭示这些名词所表达的真正本质,这至少是科学研究的先决条件”○1
方法论本质主义表现在法学中就是表现在这样一些理论中,即“这些理论试图用某些被认为是在事物的经验表面下起作用的观念或终极原则来解释法律的性质。无论是在自然法哲学家的永恒理性、萨维尼有关形成法律的‘民族精神’和‘默默起作用的力量’、‘黑格尔有关把法律的火炬从一个民族传到下一个民族的‘世界精神’……’,这些理论都是‘形而上学’的,因为都超出了事物的物质表现,并且都是以这样一种设想为出发点的,即应当从可以直接观察的事实的背后去探寻无形的力量与终极的原因”。○2
本质主义的认识论在西方法学史上的阶段划分是“从柏拉图到黑格尔的西方法哲学”,○3主要包括柏拉图的理想主义法哲学、亚里士多德的现实主义法哲学、西塞罗的理性主义法哲学、中世纪的神学主义法哲学、古典自然法哲学、哲理法学派等。
从以上本质主义的基本内涵以及本质主义在西方法哲学中的历史演变,我们至少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关于本质主义的特点:
(1)本质主义作为一种方法论,其指向的认识本体是抽象本体。这些抽象的本体,在早期的法哲学家那里是火、水等自然物,后来又被认为是理性、正义、善、永恒法、理念、自然法、绝对精神等。之所以以抽象本体为出发点,这是根源于本质主义的这样一种认识,即相信万物都有一个确定不移的本原,正是这个本原指导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并把解决这个本原问题看作是解决其他问题的基础和钥匙,如果这个问题能被解决其他问题都将会迎刃而解。同时,本质主义者也相信,人类有能力可以按照逻辑来确实解决这一本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