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其它方面法律管制的松动。包括:(1)逐步放宽我国境内居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限制。(2)尽快创造条件让国家股、法人股上市流通。(3)按WTO的要求放宽外国证券经营机构在我国从事经营的限制。(4)允许上市公司股票场外交易。5时机成熟时,允许外国公司在我国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证券。
加强法律监管
随着全球以金融自由化、国际化、证券化为特征的金融变更的不断发展,各国法律制度对金融立法同样经历了从严格管制到放松管制的立法变化。但问题在于,亚洲一些新兴国家在接受了这种概念后,把放松法律管制错误地理解为放松甚至取消金融法律监管。实际上,放松法律管制要求的是利率自由化和国内金融市场的开放,在这个基础上强调的是有效监管。加强法律监管是对放松法律管制的补充,两者是相辅相承、并行不悖的。法律管制的放松并不意味着放任自由,证券市场自由化并非无为而治。完全的金融自由化是不可能的 ,放宽管制意味着要打破限制竞争,妨碍效率和限制消费者选择的各种障碍,而新的监管实际上是对放松管制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和其它不公正现象的监督。法律监管抛弃了最初管制体系中不合理部分,继承了其合理成分,并增添了新内容,性质上已不同于原先的法律管制,是对原先管制的否定之否定。然而东南亚国家为吸引外资,自80年代起,先后推出了一系列的证券市场自由化改革措施,但是在证券市场开放过程中却疏于建立起健全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导致证券监管乏力,以致埋下了金融危机的隐患。基于此,我国在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进程中, 在放松对证券市场法律管制的同时,务必要加强法律监管,这样才能做到敞而不乱、放而有序。至于具体的加强监管的立法措施,则应着力于以下几个方面。
1、《
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立法体系的核心,也应当是证券市场国际化(对外开放)的根本大法,应当为证券市场国际化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我国现行的《
证券法》在此方面的规定尚付阙如,因此,我国应尽快修订《
证券法》,对下列内容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阶段,境外法人、自然人投资中国证券,利用共同基金吸引外资等。
2、对证券市场国际化的不同阶段都应有具体的法规进行规范。这些法规是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基本法,主要包括:(1)关于利用共同基金吸引外资的法律规定;(2)关于境外法人、自然人投资我国证券及结汇的法律规定;(3)外国证券公司条例;(4)中国证券境外发行上市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