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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权力部门割据 重建中国法律体系

  2、制约经济增长
  管理型法制设立的种种“执法主体”,占用了可用于社会再生产的巨大资产和人力,影响了公共财政的合理投向,直接导致可能出现的经济增长的丧失;另一方面,执法主体的“依法行政”,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得不接受“管理”,导致社会生产力面临种种束缚,难以解放。法律多、规定多,因此办事程序多、盖章多,收费多,老百姓办事真难,常常难到无可奈何的地步!这样的管理型法制,耗费人力物力、延误工期、影响市场交易,为社会经济制造着不可计算的损失。
  3、滋生腐败
  由于管理型法制的特点在于权力对社会的治理,而不是倾向与公共权力与社会权利之间平衡,“执法主体”行为失控就成为一种必然现象。“执法主体”在法律授予的绝对权力条件下,“顺带性的利益”获取十分方便。利用公权获利,完全可能在“依法行政”的名目下进行。因此,“执法主体”中一件件腐败案件露出水面,展现了分封割据现实的冰山一角。
  4、影响制度创新
  由于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由于经济转型,由于我国加入国际人权组织,由于要建设法治国家,各项制度面临创新的客观要求。因此,国家号召进行行政法规清理、行政审批制度清理。但是,初步清理发现,名目众多的管理措施、名目众多的管理部门,系由现行法律规定,清理工作受到现有法律的巨大阻力。我们也发现,地方为简化行政管理,将“大政府”变为“小政府”时,此种行政权力合理化行为,面临现行法制制造的种种“法律问题”,“执法主体”难以减少和合并。
  这便是可以观察到的现有法律体系的社会效应。
  为了克服既往法制弊端,为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法治的建立,为了国家的不断进步,必须打破权力割据局面,重构中国法律体系。
  1、需要重新确立立法体制。多级立法并行、议、政立法并举的立法体制,需要重新审视,立法的驱动机制应当调整。具体而言,必须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功能,严格约束行政立法活动,严格约束地方行政性立法活动。某些方面、某些层级的立法权,是否必要,需要反思。
  人大单纯依赖政权部门提交立法议案,难以克制部门利益之驱动。如果人大代表由于法律等知识的所制,提不出象样的法律议案,就应加强与人民的协商;既然人民是创造历史的动力,那么也可以动员成为创造法律的力量。
  2、废除形成社会发展阻力的一切法律,重新审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成就”。对于限制生产力发展,增加管理环节的法律,应当一律废止。社会并不以法律数量作为法制成就的衡量标准,而是以法律是否合理、是否适应社会需要评估法律。
  3、不要乱立“执法主体”。政府或其他政权部门,是理所当然的法律执行者。从人大对政府的监督体制上,政府本身向人大负责;政府内部,执行首长负责制。因此,涉及政府的法律,逻辑上并不需要在政府以外,再去培育一个又一个的、耗财误事的、政府所属的“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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