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英国法律援助改革及其借鉴意义

  不过在英国的司法实践中,警局值班律师计划的运行一开始并不能让人满意。1989年,大法官办公厅根据在10所警察局内责任体制运行的调查,公布了一份名为《警察局内的法律咨询和协助与24小时值班律师体制》的研究报告。据该报告显示,警局值班律师体制的运行存在不少问题,在有些地方甚至面临崩溃的边缘:值班律师体制的运用率相当低,据统计只有20%的犯罪嫌疑人能获得法律咨询与协助;律师针对嫌疑人的回应率相当低,有些律师甚至根本不愿回应,特别是在夜晚;有些律师即便能出现在警察局,也只是简单的提供法律咨询后就离开,而不能坚持到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开始,据统计在对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只有14%的值班律师在场。总之,在原有的值班律师体制下,有些值班律师在取得薪酬的同时似乎并不未善其职责。与此同时,警方似乎也没有太大的热情告知其应有权利。针对上述现象,1993年的《关于刑事司法的皇家委员会报告》建议在今后的警员训练中应该包括如何提醒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律师咨询与协助的内容,而律师公会也被督促要确保律师明确他有义务对在警察局内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协助。
  (二)刑事案件中的诉讼代理
  刑事案件中的诉讼代理是英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1999年法第14条与附表3,法庭应该从“司法利益”(interest of justice)的角度出发负责向被告人提供诉讼代理。所谓的“司法利益”,根据附表3的解释,包括:(1)公民是否可能失去自由、生计或遭受名誉上的损害;(2)诉讼是否包含着一个与实体法律问题有关的权衡;(3)公民是否无法理解诉讼或无法在诉讼中为自己进行陈述;(4)诉讼是否包含着对过往情境的追溯、会谈以及对向那些维护当事人利益而出庭的证人进行专业性的交叉询问;(5)公民获得代理是否是为了维护其他人而非被被告人自身的利益。如果当事人经过审查得获得刑事辩护代理,根据1999年法第15条,他就可以在愿意为其辩护的律师中进行自由选择,以最大程度地实现自己的利益。
  (三)藐视法庭诉讼中的代理
  根据1988年法第29条的规定,当被告人在面临藐视法庭的诉讼时,有权获得以诉讼代理形式出现的法律援助。此规定不仅适用于治安法院,亦适用于郡法院与高等法院。1999年法通过之后,该项规定得以保留。但必须注意的是,此项法律援助并非由委员会提供,而是由审理藐视法庭案件的法院提供的。法院在决定是否应该向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时,考虑的是不是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而是此案件的具体情况。一般说来,只要法院觉得这样作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利益”,就可以决定向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因此,此项制度实质上并没有赋予被告人在藐视法庭诉讼中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五、附条件费用协议
  在《1990年法庭与法律服务法》通过之前,英国禁止律师在包括法律援助的各种诉讼活动中收取胜诉费,“因为这种费用的收取很有可能影响律师作为独立的法律顾问和有效辩护人的职责,而且允许律师收取胜诉费就等于允许律师在诉讼上投机,进行无根据的累诉。”[10] 不过在“接近正义”司法理念的感召之下,为使司法救济不仅仅为富裕的和最为贫穷的一部分人所获取,英国政府开始吸收和借鉴美国的偶然性费用模式,确立了附条件费用协议。对于附条件费用协议在英国的演变历史,上文已作过简要的介绍,但除此之外笔者觉得还有必要对该项制度的内涵、必要性及其在英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进行一些说明。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